定 價:¥53.00
作 者: | 法規(guī)應用研究中心 |
出版社: | 中國法制出版社 |
叢編項: | |
標 簽: | 暫缺 |
ISBN: | 9787521606119 | 出版時間: | 2019-10-01 | 包裝: | |
開本: | 頁數(shù): | 字數(sh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n第一章 總則
\n第一條【立法目的】
\n第二條【適用范圍】
\n第三條【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
\n★第四條【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n★第五條【禁止行為】
\n第六條【鼓勵推行先進科學技術】
\n第七條【人民政府組織領導產品質量工作、保障本法的施行】
\n第八條【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管權限】
\n第九條【各級政府的禁止行為】
\n第十條【公眾檢舉權】
\n第十一條【禁止產品壟斷經營】
\n第二章 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
\n★第十二條【產品質量要求】
\n第十三條【工業(yè)產品質量標準要求】
\n第十四條【企業(yè)質量體系認證制度】
\n第十五條【抽查監(jiān)督檢查制度】
\n第十六條【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履行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查義務】
\n第十七條【違反監(jiān)督抽查規(guī)定的行政責任】
\n第十八條【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職權范圍】
\n第十九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設立條件】
\n第二十條【產品質量檢驗、認證中介機構依法設立、獨立于其他單位】
\n第二十一條【產品質量檢驗、認證機構必須依法出具檢驗結果、認證證明】
\n第二十二條【消費者的查詢、申訴權】
\n第二十三條【消費者權益組織的職能】
\n第二十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定期發(fā)布公告】
\n第二十五條【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等國家機關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依法獨立于生產者】
\n第三章 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n第一節(jié) 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n第二十六條【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要求】
\n★第二十七條【產品及其包裝上的標識要求】
\n第二十八條【危險物品包裝質量要求】
\n第二十九條【禁止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n第三十條【禁止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n第三十一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n★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的禁止行為】
\n第二節(jié) 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n第三十三條【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n第三十四條【保持銷售產品質量的義務】
\n第三十五條【禁止銷售的產品范圍】
\n★第三十六條【銷售產品的標識要求】
\n第三十七條【禁止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n第三十八條【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n第三十九條【銷售者的禁止行為】
\n第四章 損害賠償
\n第四十條【銷售者的損害賠償責任】
\n第四十一條【人身、他人財產的損害賠償責任】
\n★第四十二條【銷售者的過錯賠償責任】
\n★第四十三條【受害者的選擇賠償權】
\n第四十四條【人身傷害的賠償范圍】
\n第四十五條【訴訟時效期間】
\n第四十六條【缺陷的含義】
\n第四十七條【糾紛解決方式】
\n第四十八條【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對產品質量檢驗的規(guī)定】
\n第五章 罰則
\n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
\n★第五十條【假冒產品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
\n第五十一條【生產、銷售淘汰產品的行政處罰規(guī)定】
\n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
\n第五十三條【偽造、冒用產品產地、廠名、廠址、標志的行政處罰規(guī)定】
\n第五十四條【不符合產品包裝、標識要求的行政處罰規(guī)定】
\n★第五十五條【銷售者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jié)】
\n第五十六條【違反依法接受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查義務的行政處罰規(guī)定】
\n第五十七條【產品質量中介機構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規(guī)定】
\n第五十八條【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的連帶賠償責任】
\n第五十九條【虛假廣告的責任承擔】
\n第六十條【生產偽劣產品的材料、包裝、工具的沒收】
\n第六十一條【運輸、保管、倉儲部門的責任承擔】
\n★第六十二條【服務業(yè)經營者的責任承擔】
\n第六十三條【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責任】
\n★第六十四條【民事賠償責任優(yōu)先原則】
\n第六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責任承擔】
\n第六十六條【質檢部門的檢驗責任承擔】
\n第六十七條【國家機關推薦產品的責任承擔】
\n第六十八條【產品監(jiān)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的責任承擔】
\n第六十九條【妨礙監(jiān)管公務的行政責任】
\n第七十條【監(jiān)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限】
\n★第七十一條【沒收產品的處理】
\n★第七十二條【貨值金額的計算】
\n第六章 附則
\n第七十三條【軍工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n第七十四條【施行日期】
\n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n第一章 總則
\n第一條【立法目的】
\n★第二條【適用范圍】
\n第三條【食品安全工作原則】
\n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
\n★第五條【食品安全管理體制】
\n第六條【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
\n第七條【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責任制】
\n第八條【政府對食品安全工作的財政保障和監(jiān)管職責】
\n第九條【食品行業(yè)協(xié)會和消費者協(xié)會的責任】
\n第十條【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和輿論監(jiān)督】
\n第十一條【食品安全研究和農藥管理】
\n第十二條【社會監(jiān)督】
\n第十三條【表彰、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n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jiān)測和評估
\n★第十四條【食品安全風險監(jiān)測制度】
\n第十五條【食品安全風險監(jiān)測工作】
\n第十六條【及時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監(jiān)測結果】
\n★第十七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
\n第十八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法定情形】
\n第十九條【監(jiān)管部門在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的配合協(xié)作義務】
\n第二十條【衛(wèi)生行政、農業(yè)行政部門相互通報有關信息】
\n第二十一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n第二十二條【綜合分析食品安全狀況并公布警示】
\n第二十三條【食品安全風險交流】
\n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n★第二十四條【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原則】
\n第二十五條【食品安全標準強制性】
\n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n第二十七條【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公布主體】
\n★第二十八條【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和程序】
\n第二十九條【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n第三十條【食品安全企業(yè)標準】
\n第三十一條【食品安全標準公布和有關問題解答】
\n第三十二條【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和執(zhí)行】
\n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n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n★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要求】
\n★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n第三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n第三十六條【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管理】
\n第三十七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等的安全性評估】
\n★第三十八條【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
\n第三十九條【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n第四十條【食品添加劑允許使用的條件和使用要求】
\n第四十一條【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要求】
\n第四十二條【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n第四十三條【鼓勵食品企業(yè)規(guī)?;a、連鎖經營、配送,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n第二節(jié) 生產經營過程控制
\n第四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食品安全管理】
\n★第四十五條【食品從業(yè)人員健康管理】
\n第四十六條【食品生產企業(yè)制定并實施食品安全管理控制要求】
\n第四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n第四十八條【鼓勵食品企業(yè)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n第四十九條【農業(yè)投入品使用管理】
\n★第五十條【食品生產者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n第五十一條【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n第五十二條【食品安全檢驗】
\n第五十三條【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n第五十四條【食品經營者貯存食品的要求】
\n第五十五條【餐飲服務提供者制定并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以及加工檢查措施】
\n第五十六條【餐飲服務提供者確保餐飲設施、用具安全衛(wèi)生】
\n第五十七條【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管理】
\n第五十八條【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食品安全責任】
\n第五十九條【食品添加劑生產者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n第六十條【食品添加劑經營者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n第六十一條【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食品安全責任】
\n第六十二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義務】
\n★第六十三條【食品召回制度】
\n第六十四條【食用農產品批發(fā)市場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
\n第六十五條【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n第六十六條【食用農產品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n第三節(jié) 標簽、說明書和廣告
\n★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標簽】
\n第六十八條【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的標注要求】
\n第六十九條【轉基因食品顯著標示】
\n第七十條【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和包裝】
\n第七十一條【標簽、說明書的基本要求】
\n第七十二條【按照食品標簽的警示要求銷售食品】
\n★第七十三條【食品廣告】
\n第四節(jié) 特殊食品
\n第七十四條【特殊食品嚴格監(jiān)督管理】
\n第七十五條【保健食品原料和功能聲稱】
\n第七十六條【保健食品的注冊和備案管理】
\n第七十七條【保健食品注冊和備案的具體要求】
\n第七十八條【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
\n★第七十九條【保健食品廣告】
\n第八十條【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
\n第八十一條【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管理】
\n第八十二條【注冊、備案材料確保真實】
\n第八十三條【特殊食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
\n第五章 食品檢驗
\n第八十四條【食品檢驗機構】
\n第八十五條【食品檢驗機構檢驗人】
\n第八十六條【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共同負責制】
\n第八十七條【監(jiān)督抽檢】
\n第八十八條【復檢】
\n第八十九條【自行檢驗和委托檢驗】
\n第九十條【對食品添加劑的檢驗】
\n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n第九十一條【食品進出口監(jiān)督管理部門】
\n第九十二條【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相關產品的要求】
\n第九十三條【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及“三新”產品的要求】
\n第九十四條【境外出口商、生產企業(yè)、進口商食品安全義務】
\n第九十五條【進口食品等出現(xiàn)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應對】
\n第九十六條【對進出口食品商、代理商、境外食品生產企業(yè)的管理】
\n★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
\n第九十八條【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
\n第九十九條【對出口食品和出口食品企業(yè)的要求】
\n第一百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收集信息及實施信用管理】
\n第一百零一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職責】
\n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n第一百零二條【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n★第一百零三條【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報告、通報】
\n第一百零四條【食源性疾病的報告和通報】
\n★第一百零五條【食品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應采取的措施】
\n第一百零六條【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
\n第一百零七條【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要求】
\n第一百零八條【食品安全事故調查部門的職權】
\n第八章 監(jiān)督管理
\n第一百零九條【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和年度監(jiān)督管理計劃】
\n第一百一十條【食品安全監(jiān)督檢查措施】
\n第一百一十一條【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
\n第一百一十二條【快速檢測】
\n★第一百一十三條【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n第一百一十四條【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責任約談】
\n第一百一十五條【有獎舉報和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n第一百一十六條【加強食品安全執(zhí)法人員管理】
\n第一百一十七條【對所屬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或下級地方人民政府進行責任約談】
\n★第一百一十八條【食品安全信息統(tǒng)一公布制度】
\n第一百一十九條【食品安全信息的報告、通報制度】
\n第一百二十條【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
\n第一百二十一條【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處理】
\n第九章 法律責任
\n★第一百二十二條【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等的法律責任】
\n★第一百二十三條【八類最嚴重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的法律責任】
\n★第一百二十四條【十一類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法律責任】
\n★第一百二十五條【四類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法律責任】
\n★第一百二十六條【十六類生產經營過程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n第一百二十七條【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n第一百二十八條【事故單位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n第一百二十九條【進出口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n第一百三十條【集中交易市場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n第一百三十一條【網絡食品交易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n第一百三十二條【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n第一百三十三條【拒絕、阻撓、干涉依法開展食品安全工作、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n第一百三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屢次違法可以增加處罰】
\n第一百三十五條【嚴重違法犯罪者一定期限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相關活動】
\n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guī)定的義務可以免予處罰】
\n第一百三十七條【提供虛假監(jiān)測、評估信息的法律責任】
\n第一百三十八條【出具虛假檢驗報告以及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等的法律責任】
\n第一百三十九條【虛假認證的法律責任】
\n★第一百四十條【違法發(fā)布食品廣告和違法推薦食品的法律責任】
\n第一百四十一條【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責任】
\n第一百四十二條【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食品安全事故應對不當?shù)姆韶熑巍?/p> \n
第一百四十三條【政府未落實有關法定職責的法律責任】
\n第一百四十四條【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的法律責任一】
\n第一百四十五條【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的法律責任二】
\n第一百四十六條【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行政行為的法律責任】
\n第一百四十七條【賠償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優(yōu)先原則】
\n第一百四十八條【首負責任制和懲罰性賠償】
\n第一百四十九條【違反本法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n第十章 附則
\n第一百五十條【本法中部分用語含義】
\n第一百五十一條【轉基因食品和食鹽的食品安全管理】
\n第一百五十二條【對鐵路、民航、國境口岸、軍隊等有關食品安全管理】
\n第一百五十三條【國務院可以調整食品安全監(jiān)管體制】
\n第一百五十四條【法律施行日期】
\n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n第一章 總則
\n第一條【立法宗旨】
\n第二條【本法調整對象——消費者】
\n第三條【本法調整對象——經營者】
\n★第四條【交易原則】
\n第五條【國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能】
\n第六條【全社會共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原則】
\n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n★第七條【安全保障權】
\n★第八條【知情權】
\n★第九條【選擇權】
\n★第十條【公平交易權】
\n第十一條【獲得賠償權】
\n第十二條【成立維權組織權】
\n第十三條【獲得知識權】
\n第十四條【受尊重權及信息得到保護權】
\n第十五條【監(jiān)督權】
\n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n第十六條【經營者義務】
\n第十七條【聽取意見、接受監(jiān)督的義務】
\n第十八條【安全保障義務】
\n★第十九條【對存在缺陷的產品和服務及時采取措施的義務】
\n★第二十條【提供真實、全面信息的義務】
\n第二十一條【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
\n第二十二條【出具發(fā)票的義務】
\n★第二十三條【質量擔保義務、瑕疵舉證責任】
\n★第二十四條【退貨、更換、修理義務】
\n第二十五條【無理由退貨制度】
\n第二十六條【格式條款的限制】
\n第二十七條【不得侵犯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的義務】
\n第二十八條【特定領域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
\n第二十九條【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
\n第四章 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n第三十條【聽取消費者的意見】
\n第三十一條【各級政府的職責】
\n★第三十二條【工商部門的職責】
\n第三十三條【抽查檢驗的職責】
\n第三十四條【行政部門的職責】
\n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的職責】
\n第五章 消費者組織
\n★第三十六條【消費者協(xié)會】
\n第三十七條【消費者協(xié)會的公益性職責】
\n第三十八條【消費者組織的禁止行為】
\n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n★第三十九條【爭議解決的途徑】
\n第四十條【消費者索賠的權利】
\n第四十一條【企業(yè)變更后的索賠】
\n第四十二條【營業(yè)執(zhí)照出借人或借用人的連帶責任】
\n第四十三條【展銷會、租賃柜臺的責任】
\n第四十四條【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責任】
\n★第四十五條【虛假廣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n第四十六條【投訴】
\n第四十七條【消費者協(xié)會的訴權】
\n第七章 法律責任
\n第四十八條【經營者承擔責任的情形】
\n第四十九條【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
\n第五十條【侵犯人格尊嚴的彌補】
\n第五十一條【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n第五十二條【造成財產損害的民事責任】
\n第五十三條【預付款后未履約的責任】
\n第五十四條【退貨責任】
\n第五十五條【懲罰性賠償】
\n第五十六條【嚴重處罰的情形】
\n第五十七條【經營者的刑事責任】
\n第五十八條【民事賠償責任優(yōu)先原則】
\n第五十九條【經營者的權利】
\n第六十條【暴力抗法的責任】
\n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n第八章 附則
\n第六十二條【購買農業(yè)生產資料的參照執(zhí)行】
\n第六十三條【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