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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遺忘權的法教義學鉤沉

被遺忘權的法教義學鉤沉

定 價:¥70.00

作 者: 張建文 著
出版社: 商務印書館
叢編項: 西政文庫
標 簽: 暫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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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100184090 出版時間: 2020-07-01 包裝: 平裝
開本: 16開B 頁數: 280 字數:  

內容簡介

  隱私權及個人信息保護在互聯網和數字化技術飛速發(fā)展的時代背景下面臨著嚴峻挑戰(zhàn),被遺忘權成為一種新興權利類型。歐洲法院(ECJ)在2014年就“谷歌公司訴岡薩雷斯案”做出先決裁定,開創(chuàng)了被遺忘權在司法實踐中的先河。歐盟2016年通過的《一般個人資料保護條例》(GDPR)實現了刪除權(被遺忘權)的法律化。俄羅斯聯邦也仿效歐盟在2015年迅速通過了被遺忘權的相關立法。2015年12月9日,被稱為我國“被遺忘權第一案”的“任甲玉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案”二審審結,體現了我國司法實踐對被遺忘權的不保護立場。本書通過對被遺忘權本體論和比較論的考察,厘清了被遺忘權的產生淵源、價值定位、法律內涵以及具體內容,為進一步探索被遺忘權的中國本土化實踐路徑,為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機制以及營造良好的網絡服務環(huán)境奠定堅實的理論基礎。

作者簡介

  張建文,河南鄧州人,法學博士,管理科學與工程博士后,俄羅斯聯邦國立莫斯科大學訪問學者,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博士后合作導師,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比較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西南政法大學俄羅斯法研究中心主任、西南政法大學中國信息法制研究所所長。

圖書目錄

章 被遺忘權的場域思考及與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的關系
一、被遺忘權的本土觀察
二、被遺忘權與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的關系
三、結束語:新技術進步背景下隱私權的開放性與體系化問題
第二章 被遺忘權的本體論及本土化
一、問題的提出
二、追本溯源:被遺忘權的早期權利形態(tài)及發(fā)展
(一)被遺忘權的早期權利形態(tài)
(二)被遺忘權的正式確立
三、定性歸位:被遺忘權的概念與法律屬性
(一)被遺忘權的概念
(二)被遺忘權的法律屬性
四、基本范疇:被遺忘權的主體、內容與客體
(一)被遺忘權的主體
(二)被遺忘權的內容
(三)被遺忘權的客體
五、制度構造:被遺忘權的本土化思考
(一)被遺忘權的國內法基礎
(二)被遺忘權的制度構造
(三)被遺忘權的保護路徑
第三章 被遺忘權:搜索引擎上過時個人信息的私法規(guī)制
一、引言:搜索引擎與黃藥師的苦惱
二、被遺忘權:個人信息權的新類型
三、谷歌公司訴岡薩雷斯案:被遺忘權的司法確認
(一)基本案情以及裁判理由
(二)谷歌公司訴岡薩雷斯案的影響
四、引入被遺忘權的必要性及其利益衡量
(一)設立被遺忘權的必要性
(二)被遺忘權的利益沖突及其彌合
五、余論:個人信息保護的時代性8
第四章 俄羅斯被遺忘權立法的意圖、架構與特點
一、俄羅斯被遺忘權立法的時代價值
二、俄羅斯被遺忘權的立法意圖
三、俄羅斯被遺忘權立法的結構
(一)信息法上的被遺忘權
(二)民法典上的被遺忘權
(三)程序法上的被遺忘權
四、俄羅斯被遺忘權立法的啟示
第五章 搜索引擎服務商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以被遺忘權為中心
一、問題的提出
二、被遺忘權的成立路徑
(一)歐盟與美國的“被遺忘之爭”:刪除與不刪除
(二)被遺忘權的理論基礎:個人信息自決權理論
三、搜索引擎服務商的信息控制地位及義務邊界
(一)搜索引擎服務商的信息控制者地位
(二)搜索引擎服務商的義務界分
四、被遺忘權的本土化:基于一種新型一般人格權的配置
(一)概念界定
(二)法律性質
(三)權利的行使
五、結論
第六章 被遺忘權在我國人格權中的定位與適用
一、存廢之爭:被遺忘權在歐盟
二、被遺忘權的價值訴求:讓社會接納不斷發(fā)展的人們
三、概念追問:以捍衛(wèi)個人信息自主的立場
(一)被遺忘權針對過時的、負面的個人信息
(二)被遺忘權適用于網絡信息和紙質信息
(三)被遺忘權不適用于現在發(fā)布的關于過去事件的信息
四、人格權叢林中的被遺忘權:在獨立權利與個人信息權的權能之間
(一)被遺忘權與人格權
(二)被遺忘權與個人信息權、刪除權
(三)被遺忘權與隱私權
五、被遺忘權與中國:對相關請求權基礎的思考
六、余論:對被遺忘權的限制
第七章 被遺忘權的適用范圍
一、引言
二、被遺忘權適用范圍的前提考察
(一)被遺忘權及其適用范圍問題的由來
(二)被遺忘權的性質分析
三、被遺忘權適用范圍的比較法考察
(一)歐盟數據保護法上對被遺忘權適用范圍的規(guī)定
(二)美國法上被遺忘權制度之適用
(三)俄羅斯、阿根廷關于被遺忘權適用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
(四)我國港澳臺地區(qū)關于被遺忘權的類似規(guī)定
四、確立被遺忘權適用范圍的方法
(一)解釋學下的被遺忘權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
(二)確定被遺忘權的適用客體—可予以刪除的信息
(三)被遺忘權適用條件的權衡—刪除的范圍和程度
五、被遺忘權適用過程中的利益沖突的解決
(一)信息自決與言論自由的平衡
(二)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
(三)狹義比例原則下經濟效益與被遺忘訴求的權衡
(四)被遺忘權適用中應當保證的底線—應當尊重基本的人格尊嚴與自由
六、我國被遺忘權立法與司法實踐檢視
(一)現狀的反思
(二)被遺忘權與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
(三)透過我國“被遺忘權案”探析被遺忘權的適用問題
(四)被遺忘權適用的審慎考量:理論和實踐的雙重尷尬
第八章 被遺忘權的保護標準問題
一、引言
二、被遺忘權保護標準問題的提出
(一)被遺忘權的內涵:個人信息刪除
(二)被遺忘權的價值:個人信息自決
(三)被遺忘權的外延:基于保護標準的確立
三、我國立法中隱含的被遺忘權保護標準
(一)被遺忘權在我國立法中的間接體現
(二)個人信息刪除具體標準的梳理
(三)對現有個人信息刪除標準的評價
四、我國司法實踐中的被遺忘權保護標準
(一)被遺忘權屬于未被類型化的人格利益
(二)利益正當性與保護必要性標準的適用
(三)比例原則對兩大標準的完善
五、歐盟被遺忘權保護標準對我國的啟示
(一)《一般信息保護條例》中的被遺忘權條款
(二)第29 條信息保護工作組發(fā)布的刪除標準
(三)歐盟對我國被遺忘權保護標準的借鑒意義
六、被遺忘權保護標準在司法及立法中的應用
(一)司法層面:原則性標準與比例原則為裁判提供依據
(二)立法層面:列舉式標準為將來個人信息立法提供基礎
(三)余論附錄一:歐洲法院“谷歌公司訴岡薩雷斯案”判決書(節(jié)譯)
附錄二:任某某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附錄三:任某某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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