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學”以歷史及其傳承物為研究對象,是源自生活世界的各種與人有關的科學的統(tǒng)稱,與源自科學世界的自然科學相對。在伽達默爾看來,精神科學并不需要遵循自然科學的范式,即以確定性、普遍性、必然性來表明自己的科學性,因為精神科學追求的并不是科學成果的突破和進步,而是人類生存方式的深入解讀,這就使得精神科學從本質上而言是實踐科學。古希臘的實踐是與人的事務有關的活動,實踐理性的意義在于從整體的角度,將總體的善與具體情境相結合做出何為“適當”的判斷,從而指導人的行動。這種判斷和指導并不遵循絕對的普遍性,因為人之為人的自由性、超越性、創(chuàng)造性表明實踐理性只能是粗略的、不精確的,與確定的、精確的理論理性迥然不同。實踐哲學為作為實踐活動部門科學的實踐科學提供合法性基礎,因此實踐哲學也是精神科學的合法性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