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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仲裁管轄權研究

國際投資仲裁管轄權研究

定 價:¥69.00

作 者: 張建 著,喻中 編
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叢編項: 首都經(jīng)濟貿易大學法學前沿文庫
標 簽: 暫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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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62092926 出版時間: 2019-12-01 包裝: 平裝
開本: 32開 頁數(shù): 483 字數(shù):  

內容簡介

  《國際投資仲裁管轄權研究/首都經(jīng)濟貿易大學法學前沿文庫》選擇以當下國際投資法律與實踐的變革作為切入點,將管轄權作為貫穿整個仲裁程序的中心主線,分別從國際投資仲裁之興起、仲裁程序之啟動、仲裁管轄權之沖突、仲裁程序進行中的管轄權異議、裁決作出后的管轄權審查、投資仲裁的新發(fā)展以及中國的立場等方面進行論證,以期對國際投資仲裁的管轄權問題進行全方位、體系化的思考。同時,《國際投資仲裁管轄權研究/首都經(jīng)濟貿易大學法學前沿文庫》結合具體案件的裁決,全面剖析和整合國際投資仲裁庭的屬物、屬人、屬時、合意管轄權,試圖構建完整的管轄權規(guī)則體系。值得一提的是,相較于同類主題的著作,《國際投資仲裁管轄權研究/首都經(jīng)濟貿易大學法學前沿文庫》試圖打開狹隘的視角,不僅探討《華盛頓公約》體系下的ICSID投資仲裁,而且將《華盛頓公約》以外的非ICSID仲裁也納入研究范疇,保證研究的完整性。立足于中國政府及中國投資者參與國際投資仲裁的實踐,《國際投資仲裁管轄權研究/首都經(jīng)濟貿易大學法學前沿文庫》對中外投資條約在香港與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適用、限縮式仲裁條款的解釋、早期駁回程序的演進等特殊問題進行了闡述,并對中國仲裁機構拓展管轄投資仲裁案件的創(chuàng)新及中國《仲裁法》的兼容性進行展望,以期對我國仲裁法制革新提供建言。

作者簡介

  張建,男,蒙古族,內蒙古赤峰市人,法學博士,首都經(jīng)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靠前私法、靠前投資仲裁。曾在《中國靠前法年刊》《中國靠前私法與比較法年刊》《武大靠前法評論》《仲裁與法律》《北京仲裁》《仲裁研究》《澳門法學》等專業(yè)期刊發(fā)表學術論文四十余篇,其中兩篇文章被人大報刊復印資料《靠前法學》全文轉載。研究成果曾獲得中華法學碩博英才一等獎、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后論壇征文一等獎、“北仲杯”全國商事仲裁征文大賽一等獎。曾先后在瑞士比較法研究所、荷蘭海牙靠前法研究院訪學,兼任國家法官學院“一帶一路”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仲裁研究院副研究員、中國靠前私法學會理事等職務。

圖書目錄

總序
引言
一、研究對象
二、研究目的與意義
三、國內外研究現(xiàn)狀
四、選題理由與研究方法
五、研究創(chuàng)新與不足
章 國際投資仲裁管轄權的界定問題
節(jié) 國際投資仲裁的興起及其價值取向
一、在國際爭端解決體系中定位國際投資仲裁
二、國際投資仲裁機制的內涵與外延
第二節(jié) 國際投資仲裁管轄權的概念及其意義
一、研究國際投資仲裁管轄權的考量
二、管轄權的詞源考察及其界定
三、管轄權與可受理性的概念辨正
四、國際投資仲裁中的管轄權/管轄權原則
第三節(jié) 條約請求與合同請求的區(qū)分對管轄權的影響
一、區(qū)分請求權基礎對劃定管轄權的意義
二、區(qū)分條約請求與合同請求的法律標準
三、國際投資仲裁庭對條約請求的管轄權
四、國際投資仲裁庭對合同請求的管轄權
本章小結
第二章 國際投資仲裁庭確立管轄權的條約基礎
節(jié) 國際投資仲裁的管轄權規(guī)則體系
一、屬物管轄權
二、屬人管轄權
三、屬時管轄權
四、管轄權合意
第二節(jié) 《華盛頓公約》體系下ICSID仲裁的管轄要件
一、ICSID投資仲裁的特殊性
二、存在ICSID可予管轄的法律爭端
三、涉案爭端系直接因投資而產(chǎn)生的法律爭端
四、爭端產(chǎn)生于一締約國與另一締約國國民之間
五、當事雙方書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
第三節(jié) 《華盛頓公約》以外非ICSID仲裁的管轄權
一、確立非ICSID投資仲裁管轄權的法律基礎
二、國際投資爭端的可仲裁性問題及其界定
三、仲裁庭對投資條約中仲裁條款的解釋
四、主要的非ICSID投資仲裁選項
第四節(jié) 國際投資仲裁庭擴張管轄權的趨勢及其矯正
一、仲裁庭擴張解讀投資定義及其領土聯(lián)系
二、仲裁庭利用特定條約條款管轄合同爭議
三、限制仲裁庭管轄權過度擴張的必要性
本章小結
第三章 國際投資仲裁中的管轄權沖突及其解決
節(jié) 國際投資仲裁管轄權沖突的成因分析
一、立法成因:國際條約認可投資者的直接訴權
二、經(jīng)濟動因:理性投資者出于私益“挑選條約
三、訴因操合:條約與合同爭端解決條款相交疊
四、仲裁權因素:仲裁庭肆意擴張行使管轄權
五、誘發(fā)投資仲裁管轄權沖突的主客觀原因小結
第二節(jié) 國際投資仲裁管轄權沖突的具體表現(xiàn)形態(tài)
一、普遍性與專門性機構間的管轄權沖突
二、對稱性與非對稱性管轄權沖突
第三節(jié) 國際投資仲裁管轄權沖突的解決對策
一、國際投資仲裁管轄權沖突的消極影響
二、預防及解決管轄權沖突的理念基礎
三、消解國際投資仲裁平行程序的可選途徑
四、解決國際投資仲裁管轄權沖突的方案與對策
本章小結
第四章 國際投資仲裁中的管轄權異議及其認定
節(jié) 仲裁庭對東道國反請求的管轄權
一、國際投資仲裁中的反請求及其管轄權爭議
二、公約文本及仲裁規(guī)則對反請求的規(guī)制
三、投資仲裁反請求的程序與實體問題
四、國際投資仲裁庭管轄反請求的實踐觀察
五、管轄反請求對重塑投資法平衡性的意義
第二節(jié) 仲裁庭對投資腐敗爭端的屬物管轄權
一、國際投資仲裁中的腐敗問題及其爭論
二、投資仲裁庭管轄腐敗爭端的實踐發(fā)展
三、對仲裁庭拒絕管轄投資腐敗爭端的建議
第三節(jié) 仲裁庭對精神損害賠償?shù)墓茌牂?br /> 一、國際投資仲裁中對損失賠償方式的關注
二、對精神損害的界定及其歷史考察
三、投資者所提精神賠償請求的管轄權分析
四、東道國提出精神賠償反請求的仲裁管轄權分析
五、對國際投資仲裁庭損失賠償計算問題的思考
第四節(jié) 仲裁庭對人權仲裁請求及抗辯的管轄權
一、國際投資法與人權法的斷裂與關聯(lián)
二、Urbaser訴阿根廷仲裁案所涉人權爭端
三、仲裁庭對人權爭端的管轄權認定及其推理
本章小結
第五章 國際投資仲裁裁決作出后的管轄權審查
節(jié) 裁決作出后審查仲裁管轄權的主要方式
一、仲裁撤銷制度與裁決不予執(zhí)行的區(qū)分
二、執(zhí)行階段審查仲裁管轄權的主要考量
第二節(jié) ICSID裁決撤銷程序中的管轄權審查
一、ICSID撤銷程序的適用對象
二、撤銷實踐中對仲裁庭“明顯越權”的闡釋
三、對ICSID撤銷程序的反思及其改革
第三節(jié) 執(zhí)行程序中對投資仲裁管轄權的審查
一、投資仲裁裁決的分類及其執(zhí)行的法律依據(jù)
二、依《華盛頓公約》承認與執(zhí)行ICSID裁決
三、依《紐約公約》承認與執(zhí)行非ICSID裁決
四、依法院地國內法審查仲裁管轄權
本章小結
第六章 國際投資爭端解決的新發(fā)展對管轄權的影響
節(jié) 退出《華盛頓公約》對ICSID管轄權的影響
一、對國際公約締約國是否享有退約權的爭論
二、拉美國家退約實踐引發(fā)的管轄權爭論
三、因退約引起的典型案例及其管轄權評述
四、退約引發(fā)的管轄權困境及其反思
第二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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