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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實務與協定適用指南:原理、實務與疑難問題(全三冊)

國際稅收實務與協定適用指南:原理、實務與疑難問題(全三冊)

定 價:¥398.00

作 者: 雷霆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暫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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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9721466 出版時間: 2018-06-01 包裝:
開本: 頁數: 字數:  

內容簡介

  《國際稅收實務與協定適用指南:原理、實務與疑難問題》分為上、中、下三冊,包含70個專題,內容涉及國際稅收基礎知識、協定條文解析、協定運用特殊問題、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協定全新發(fā)展等諸多問題。全書層次分明、邏輯嚴謹,既深入淺出地梳理了國際稅收的原理,更從實務角度對國際稅收原則進行解讀,并對國際稅收領域的一些疑難問題進行剖析解答。本書是國際稅收業(yè)界鮮有的能在理論和實務上高度結合并且具有挑戰(zhàn)性研究的集成,有效彌補了近年來國際稅收實務中長期缺乏有分量、有針對性的業(yè)務指引類著作的空白。作為專業(yè)工具書,本書內容全面,實用性強,是“走出去”企業(yè)和稅務機關必備的業(yè)務寶典。

作者簡介

暫缺《國際稅收實務與協定適用指南:原理、實務與疑難問題(全三冊)》作者簡介

圖書目錄

第Ⅰ篇國際稅收基礎 \n
專題1國際稅收基礎理論 \n
一、國際稅法基本原則 \n
(一)國際稅法基本原則分類的學術爭執(zhí) \n
(二)國際稅收管轄權相對獨立原則 \n
(三)國際稅收公平原則 \n
(四)國際稅收中性原則 \n
(五)國際稅收效率原則 \n
二、國際稅收管轄權 \n
(一)國際稅收管轄權的含義 \n
(二)國際稅收管轄權的原則 \n
三、國際重復征稅 \n
(一)國際重復征稅的概念與分類 \n
(二)避免和消除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 \n
四、國際逃避稅 \n
(一)國際逃避稅的主要方式 \n
(二)國際逃避稅的規(guī)制 \n
專題2稅收協定概述及其發(fā)展史 \n
一、稅收協定的概念、目的及作用 \n
二、國際稅收協定的發(fā)展史 \n
(一)19世紀末:早期的稅收協定 \n
(二)20世紀20~40年代:國際聯盟的工作 \n
(三)20世紀50年代至今:OECD的工作——OECD協定范本 \n
(四)20世紀60年代至今:聯合國的工作——UN協定范本 \n
(五)其他國家或組織的工作 \n
三、稅收協定的類型及法律地位 \n
(一)稅收協定的類型 \n
(二)稅收協定與國內法的沖突適用 \n
四、OECD協定范本及其注釋的角色與定位 \n
(一)OECD協定范本的角色 \n
(二)OECD協定范本的影響 \n
(三)稅收協定解釋問題 \n
五、我國締結稅收協定概況 \n
專題3稅收協定的框架結構與適用的基本原則 \n
一、稅收協定的框架結構 \n
(一)OECD協定范本(UN協定范本)的框架結構 \n
(二)稅收協定的其他條款規(guī)定 \n
二、稅收協定適用的基本原則 \n
(一)稅收協定的“優(yōu)先適用”原則 \n
(二)稅收協定限制締約國國內法的適用 \n
(三)締約國國內法決定是否有征稅權而不是稅收協定 \n
(四)所得征稅權的劃分原則 \n
第Ⅱ篇稅收協定條文詳解與實務 \n
第1部分協定范圍 \n
專題4“人的范圍”的理解與適用 \n
一、“人的范圍”概述:“居民原則” \n
二、“人的范圍”條款理解與適用 \n
(一)協定意義上“人”的定義 \n
(二)“人的范圍”的例外條款 \n
(三)對“人”的限制 \n
(四)“人的范圍”條款與協定其他條款的內在邏輯關系 \n
三、協定“人”的特殊類型:合伙、信托、集合投資工具等 \n
四、OECD協定范本(2017年版)對第1條的修訂 \n
五、U.S.協定范本(2016年版)“一般范圍”條款 \n
(一)“一般范圍”條款的框架結構 \n
(二)“一般范圍”條款的具體解釋 \n
專題5稅種范圍 \n
一、“稅種范圍”條款概述 \n
二、“稅種范圍”條款的理解與適用 \n
(一)“稅種范圍”條款的結構概覽及表述方式 \n
(二)“稅種范圍”條款詳解 \n
(三)各國對稅種范圍的保留 \n
三、U.S.協定范本的“稅種范圍”條款 \n
專題6時間范圍:生效與終止 \n
一、生效與終止條款概述 \n
二、生效與終止條款的適用 \n
(一)生效條款的適用 \n
(二)終止條款的適用 \n
三、我國稅收協定生效與終止條款 \n
(一)我國稅收協定生效條款 \n
(二)我國稅收協定終止條款 \n
(三)我國對外締結條約和協定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n
四、美國2016年協定范本生效與終止條款 \n
(一)美國2016年協定范本生效與終止條款概述 \n
(二)美國2016年協定范本生效與終止條款的具體適用 \n
第2部分定義 \n
專題7一般定義 \n
一、OECD協定范本“一般定義”條款 \n
(一)OECD協定范本“一般定義”條款 \n
(二)與UN協定范本和U.S.協定范本的比較 \n
二、我國稅收協定“一般定義”條款的其他用語 \n
(一)締約雙方簡稱及地理概念 \n
(二)“締約國一方”和“締約國另一方”用語 \n
(三)“稅收”用語 \n
三、OECD協定范本(2017年版)對第3條的修訂 \n
(一)對“國際運輸”一語定義的修訂 \n
(二)增加“被認可退休基金”一語的定義 \n
(三)對第3條第2款的修訂 \n
四、U.S.協定范本“一般定義”規(guī)定的“特別稅收制度” \n
(一)“特別稅收制度”的定義 \n
(二)“特別稅收制度”的具體適用與其他條款的銜接 \n
(三)OECD協定范本(2017年版)注釋的“特別稅收制度”可選條款及比較 \n
專題8“居民”的概念與認定 \n
一、“居民”條款概述 \n
(一)稅收協定意義上的“居民” \n
(二)稅收協定“居民”條款的框架結構 \n
二、OECD協定范本“居民”條款與國際比較 \n
(一)OECD協定范本“居民”條款 \n
(二)“三角情形”的協定適用概述 \n
三、我國稅收協定“居民”條款 \n
(一)我國稅收協定“居民”的定義 \n
(二)我國稅收協定雙重居民身份個人的沖突協調規(guī)定 \n
(三)我國稅收協定雙重居民身份公司的沖突協調規(guī)定 \n
四、有關非個人雙重居民身份確定的“加比規(guī)則” \n
(一)BEPS第6項行動計劃有關非個人雙重居民身份確定的“加比規(guī)則” \n
(二)OECD協定范本(2017年版)有關非個人雙重居民身份確定的“加比規(guī)則” \n
第3部分對跨境經營所得的征稅 \n
專題9常設機構的概念、類型與應用 \n
一、“常設機構”條款概述 \n
(一)“常設機構”的意義和目的 \n
(二)“常設機構”條款的框架結構與其他條款的銜接 \n
二、OECD協定范本“常設機構”條款 \n
(一)“常設機構”的一般定義 \n
(二)一般性常設機構(固定型常設機構) \n
(三)“常設機構”的例外規(guī)定 \n
(四)“常設機構”的類型 \n
(五)子公司條款 \n
(六)與UN協定范本和U.S.協定范本的比較 \n
三、常設機構條款優(yōu)先原則 \n
四、電子商務與常設機構 \n
五、我國稅收協定“常設機構”條款及其征管實踐 \n
(一)我國稅收協定“常設機構”的定義 \n
(二)我國稅收協定“常設機構”的類型 \n
(三)不構成“常設機構”的情形 \n
(四)我國稅收協定“常設機構”的子公司條款 \n
(五)我國稅收協定“常設機構”的新規(guī):2018年第11號公告 \n
六、OECD協定范本(2017年版)對第5條的修訂 \n
(一)對常設機構例外活動的澄清和修訂 \n
(二)對緊密關聯方之間的活動拆分予以應對 \n
(三)針對傭金代理人安排的應對措施 \n
專題10對營業(yè)利潤的征稅 \n
一、“營業(yè)利潤”條款概述 \n
(一)“營業(yè)利潤”條款的目的和意義 \n
(二)“營業(yè)利潤”條款的框架結構 \n
二、OECD協定范本“營業(yè)利潤”條款與國際比較 \n
(一)常設機構原則和利潤歸屬原則 \n
(二)獨立企業(yè)原則和獨立交易原則 \n
(三)合理計算原則 \n
(四)消除雙重征稅的特別規(guī)定 \n
(五)特定種類所得條款優(yōu)先原則 \n
三、我國稅收協定“營業(yè)利潤”條款的特別規(guī)定 \n
(一)有關常設機構原則和利潤歸屬原則的特別規(guī)定 \n
(二)有關獨立企業(yè)原則和獨立交易原則的特別規(guī)定 \n
(三)有關合理計算原則的特別規(guī)定 \n
(四)對保險和信托業(yè)務的特別規(guī)定 \n
(五)對“分支機構利潤稅”的特別規(guī)定 \n
(六)國家稅務總局就營業(yè)利潤的處理問題的特別解釋 \n
四、營業(yè)利潤與核定征收管理 \n
(一)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方法 \n
(二)核定征收利潤率的確定 \n
(三)與機器設備或貨物銷售有關的勞務收入的確定 \n
(四)境內外勞務收入的劃分 \n
(五)核定征稅程序 \n
五、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管理 \n
(一)常駐代表機構的概念 \n
(二)納稅申報 \n
(三)核定征收及經費支出的歸集 \n
(四)核定利潤率 \n
(五)免稅方式 \n
專題11關聯企業(yè)(聯屬企業(yè))與利潤調整 \n
一、關聯企業(yè)(聯屬企業(yè))條款概述 \n
二、關聯企業(yè)(聯屬企業(yè))條款與國際比較 \n
(一)關聯關系的認定及利潤的重新劃分 \n
(二)利潤的適當調整(相應調整) \n
(三)UN協定范本的第3款:針對欺詐、重大過失或故意違約的特別規(guī)定 \n
三、我國稅收協定關聯企業(yè)(聯屬企業(yè))條款的特別規(guī)定 \n
(一)關聯關系的認定和關聯交易利潤調整 \n
(二)利潤的相應調整 \n
第4部分對跨境投資所得的征稅 \n
專題12對跨境股息的征稅 \n
一、股息條款概述 \n
(一)股息條款的意義和目的 \n
(二)股息條款的規(guī)定與框架結構 \n
二、OECD協定范本股息條款與國際比較 \n
(一)股息的定義 \n
(二)征稅權劃分 \n
(三)股息與常設機構 \n
(四)利潤再分配征稅原則 \n
(五)“分支機構利潤稅”(branchprofitstaxes) \n
三、我國稅收協定股息條款的特別規(guī)定 \n
(一)股息的定義 \n
(二)股息的征稅權 \n
(三)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取得的股息 \n
(四)公司再分配利潤及未分配利潤的征稅權 \n
(五)反不正當適用協定條款 \n
四、OECD協定范本(2017年版)對股息條款的修訂 \n
(一)刪除受益所有人“不是合伙企業(yè)”要求 \n
(二)增加“365天”期間持有資本要求 \n
五、U.S.協定范本股息條款的規(guī)定 \n
(一)“股息”條款的框架結構 \n
(二)“股息”條款的具體解釋 \n
六、稅收協定股息條款適用疑難問題 \n
(一)資本弱化(thincapitalization)情形下的視同股息 \n
(二)稅收協定的不當利用:股息剝離 \n
(三)利潤參與貸款(Profit-ParticipatingLoans) \n
專題13對跨境利息的征稅 \n
一、利息條款概述 \n
二、OECD協定范本利息條款與國際比較 \n
(一)利息的定義 \n
(二)征稅權劃分 \n
(三)利息與常設機構 \n
(四)利息來源國確定原則 \n
(五)關聯交易稅收優(yōu)惠條款 \n
三、我國稅收協定利息條款的特別規(guī)定 \n
(一)利息的定義與利息來源地的確定 \n
(二)利息的征稅權 \n
(三)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取得的利息 \n
(四)特殊關系下協定優(yōu)惠條款的適用限制 \n
(五)反不當利用協定條款 \n
四、U.S.協定范本股息條款的規(guī)定 \n
(一)“利息”條款的框架結構 \n
(二)“利息”條款的具體解釋 \n
專題14對跨境特許權使用費的征稅 \n
一、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概述 \n
二、特許權使用費條款與國際比較 \n
(一)特許權使用費的定義 \n
(二)征稅權劃分 \n
(三)特許權使用費與常設機構 \n
(四)特許權使用費來源國確定原則 \n
(五)關聯交易下的稅收優(yōu)惠條款 \n
三、我國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特別規(guī)定 \n
(一)特許權使用費的定義、特許權使用費來源地的確定及技術費條款 \n
(二)特許權使用費的征稅權 \n
(三)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 \n
(四)特殊關系下協定優(yōu)惠條款的適用限制 \n
(五)反不當適用協定條款 \n
四、特許權使用費與財產收益、不動產所得的區(qū)分 \n
五、特許權使用費與服務所得(營業(yè)利潤)的區(qū)分 \n
(一)OECD對特許權使用費與服務所得(營業(yè)利潤)的區(qū)分 \n
(二)OECD對專有技術與服務所得(營業(yè)利潤)的區(qū)分 \n
(三)我國對特許權使用費與勞務報酬的區(qū)分 \n
六、對軟件和數字產品交易的稅收處理 \n
七、U.S.協定范本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特別規(guī)定 \n
(一)“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框架結構 \n
(二)“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具體解釋 \n
第5部分對跨境財產所得及資本的征稅 \n
專題15跨境不動產所得征稅問題 \n
一、“不動產”條款概述 \n
二、OECD協定范本“不動產所得”條款與國際比較 \n
(一)不動產所得征稅權的劃分 \n
(二)不動產的定義 \n
(三)不動產所得 \n
三、我國稅收協定“不動產所得”條款 \n
(一)我國稅收協定不動產所得征稅權的劃分 \n
(二)我國稅收協定不動產的定義 \n
(三)我國稅收協定不動產所得條款 \n
四、U.S.協定范本“不動產所得”條款的特殊規(guī)定 \n
專題16跨境財產收益征稅問題 \n
一、財產收益條款概述 \n
二、財產收益條款與國際比較 \n
(一)OECD協定范本對財產轉讓的解釋 \n
(二)各類財產轉讓征稅權劃分 \n
三、我國稅收協定財產收益條款 \n
(一)不動產轉讓或常設機構營業(yè)財產部分的動產轉讓征稅權 \n
(二)運輸工具及其附屬動產轉讓征稅權 \n
(三)其價值主要由不動產構成的股份轉讓征稅權 \n
(四)股份轉讓征稅權 \n
(五)其他財產轉讓征稅權 \n
四、OECD協定范本(2017年版)對財產收益條款的修訂 \n
(一)企業(yè)轉讓運輸工具及附屬動產的收益由其居民國獨占征稅權 \n
(二)其價值主要由不動產構成的股份或同等權益轉讓征稅權 \n
五、美國2016年協定范本財產收益條款的特別規(guī)定 \n
(一)不動產轉讓征稅權的傾同 \n
(二)房地產(不動產)的定義及其差異 \n
(三)運輸工具及其附屬動產轉讓的征稅權 \n
(四)有關集裝箱等轉讓的征稅權 \n
(五)避免“離境稅”或“退出稅”導致的雙重征稅的條款 \n
專題17對跨境財產的征稅 \n
一、對財產征稅條款概述 \n
二、財產條款的具體適用 \n
(一)財產條款適用的財產分類 \n
(二)不動產和動產構成的財產的征稅權 \n
(三)運輸工具及其附屬動產構成的財產的征稅權 \n
(四)其他財產的征稅權 \n
三、我國稅收協定財產條款 \n
四、OECD協定范本(2017年版)對本條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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