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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位置: 首頁出版圖書人文社科法律司法案例與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guī)則理解與適用 合同卷二(第2版)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guī)則理解與適用 合同卷二(第2版)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guī)則理解與適用 合同卷二(第2版)

定 價:¥108.00

作 者: 江必新,何東寧 等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暫缺

ISBN: 9787509391570 出版時間: 2018-01-01 包裝:
開本: 頁數(shù): 字數(shù):  

內(nèi)容簡介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筆者根據(jù)《民法總則》規(guī)定對全書所有涉及的相關內(nèi)容進行了修訂。由于《民法總則》通過后并沒有廢止《民法通則》,待民法典分編內(nèi)容進行系統(tǒng)整合,編纂工作完成后再予以廢止;《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在《民法通則》廢止之前,根據(jù)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原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在民法典的合同編、物權編、侵權責任編等各分編的編纂工作完成前,《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單行法的規(guī)定與《民法總則》規(guī)定不一致的,根據(jù)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原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因此,在進行修訂時,不是簡單地將法律規(guī)定的條文進行替換,而是保留《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內(nèi)容,并根據(jù)《民法總則》制定的原則、依據(jù)以及背景,重點突出《民法總則》對《民法通則》相關內(nèi)容修改、補充的比較,重點突出《民法總則》所修改、補充條文涉及內(nèi)容的理解,重點突出《民法總則》修改、補充內(nèi)容在司法實踐中的把握,以便于讀者全面對全書所涉及《民法總則》相關內(nèi)容的整體理解和把握。 \n

作者簡介

暫缺《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guī)則理解與適用 合同卷二(第2版)》作者簡介

圖書目錄

  第一章合同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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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1(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正確區(qū)分)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屬于要約邀請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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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2(簽章行為與合同成立)當事人的蓋章與簽字一樣可以產(chǎn)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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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3(締約過失責任成立的限制)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無故意隱瞞或虛假陳述的行為,對方當事人亦未遭受損失,應認定未發(fā)生締約過失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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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4(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提供一方應當承擔合同約定不明的責任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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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5(締約過失責任的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因撤銷公告后造成競買人在締約階段發(fā)生信賴利益損失的,應對競買人的實際損失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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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6(格式合同效力的確定)格式合同的條款只有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時,才能被宣告無效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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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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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7(簽章行為與合同效力)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的簽字、蓋章,具有使合同相對人了解交易對方的身份狀況,從而確信合同當事人的作用 /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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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8(合同欺詐的認定)當事人所持合同文本內(nèi)容不同,一方主張另一方存在故意欺詐的情形的,應當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 /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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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9(合同撤銷權)當事人未在撤銷權行使期限內(nèi)申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但以對方當事人欺詐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不予支持 /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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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10(債權人撤銷權與第三人侵害債權)債務人惡意低價與他人置換股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有權依據(jù)《合同法》第74條行使撤銷權 /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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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11(合同欺詐與可撤銷合同)股權轉讓合同轉讓方法定代表人虛構身份采取欺詐手段騙取受讓方的信任,使受讓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系可撤銷合同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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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12(備案合同)備案合同未變更或取代合同的約定條款,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不構成新的權利義務關系 /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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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合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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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13(文義解釋)判斷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文義解釋 /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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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14(目的解釋)對合同約定不明條款進行目的解釋,應按照與合同無利害關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當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進行 /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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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15(合同解釋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對合同詞語的理解產(chǎn)生分歧的,應對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作出判斷,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加以解釋 /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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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合同變更與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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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16(合同變更的認定)一方當事人在蓋章時對部分協(xié)議條款修改,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應視為同意 /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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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17(債權轉讓通知)債權轉讓雙方在公開廣泛發(fā)行的報紙上登報通知債務人及擔保人,應認定債權人已將債權轉讓的事實告知債務人及擔保人 /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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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18(債權的讓與)債權人轉讓權利未通知債務人的,不影響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債權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 /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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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19(債權轉讓后的效力)債權轉讓后,原債權人即喪失向債務人主張該權利的資格 /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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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20(債務轉讓)債權人對債務轉移承諾書未予接受,亦未在債務轉移協(xié)議書上簽章的,應認定債權人未同意債務轉讓 /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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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21(孳息的變動)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取得孳息的權利隨著主物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 /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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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訴訟時效、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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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22(訴訟時效)商業(yè)秘密權利人在檢察機關偵查終結前并不知曉權利被侵犯,此后對泄露商業(yè)秘密人提起民事訴訟,應認定未超過訴訟時效 /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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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23(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 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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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24(合同撤銷權的訴訟時效)當事人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協(xié)議,已經(jīng)超出時效的,依法不予保護 /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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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25(《民法通則》第137條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海峽兩岸長期隔絕歷史的原因,致使當事人在法定訴訟時效內(nèi)不能行使請求權,屬《民法通則》第137條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 /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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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26(違約金的訴訟時效)按日累計的違約金屬于一個整體的合同權利,不能按違約時間分別計算訴訟時效 / 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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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27(補充協(xié)議與約定管轄)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雖然又在其他地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但未修改原約定管轄條款,合同中約定管轄的條款仍具有約束力 /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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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28(轉讓合同與協(xié)議管轄)多次轉讓的債權轉讓合同,當事人未重新約定管轄法院,亦未排除之前合同對管轄權的約定,可以認定之前合同中解決糾紛的約定繼續(xù)有效 / 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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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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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29(代位權)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后與次債務人簽訂協(xié)議延長履行債務期限,明顯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屬于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 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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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30(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適用法律的選擇規(guī)則)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在協(xié)議選擇適用法律時,必須符合我國法律對涉外民事案件法律適用順序作出的強制性規(guī)定 / 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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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則31(不當?shù)美?金融企業(yè)違反規(guī)定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以外的費用,構成不當?shù)美?/ 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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