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集權制不僅與捷克斯洛伐克的民主傳統(tǒng)相抵觸,而且給執(zhí)政黨的威信和經濟社會發(fā)展帶來不利影響。改革前的集權體制沒有賦予政府憲法規(guī)定的權限,在政府與中央的關系結構中,前者只是中央權力機構,如中央委員會,特別是主席團和書記處的附屬物。憲法確定的議會監(jiān)督職能也淪為形式。權力高度集中是造成捷克斯洛伐克50年代政治肅反擴大化的主要原因。當時中央政治書記處、組織處直接對肅反對象提出審判意見,甚至做出取消議員資格決定的情況司空見慣,而內務、國安部門濫用職權、打擊迫害的現象盛行,成為了國中之國。自60年代初開始,在進行經濟管理體制調整的過程中,各級政府部門要求落實其所屬經濟和社會管理職能的呼聲不斷。1965年2月,捷共中央會議批準了完善政府管理工作的決議草案,強調在堅持黨的領導地位前提下擴大政府權限和恢復其管理職能的重要性,但在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中央機構仍長期壟斷國防、外交、內務等政府主要權力部門的權限,直到1968年4月新政府組成后這一狀況才開始真正有所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