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有賴于權力行使過程中的被動性、中立性、獨立性等特征予以展現(xiàn)和維持。本書從法院系統(tǒng)及其審判人員管理兩個維度對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進行了有益的探討。首先,本書對法院系統(tǒng)的管理邏輯與實踐進行了深入研究,內容涉及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tǒng)一管理、跨行政區(qū)劃法院的設立與完善、法院監(jiān)察體制的變革以及發(fā)回重審制度等,重點關注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體制保障。其次,本書對法院人員的分類管理改革,尤其是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的管理邏輯與實踐進行了研究,提出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實現(xiàn)“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司法責任制構建。鑒于人民陪審員制度承載著司法民主的價值,本書還從司法民主價值的外觀(人民陪審員選任的平民化)、司法民主的內在保障(人民陪審員履職的實質化)以及“3+4”大合議庭的運行邏輯與體制建構等三個方面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展開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