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自由是民法私法自治原則在繼承領域的集中體現(xiàn)。個人財產、理性與善是遺囑自由的物質及人性基礎。遺囑處分的法律效力根源于個人財產權在遺囑人去世后的延伸,是自然法與實在法共同作用的產物。然而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人的有限理性及其家庭屬性決定了遺囑自由應有必要的限度。該“限度”的把握取決于一個國家的法律發(fā)達史、文化習俗、經濟水平、社會保障程度等因素;取決于立法者對家庭倫理的理解以及對個人利益、家庭利益、社會利益的界分;還取決于人們對遺囑自由的“容忍”程度。對于遺囑自由的限制主要有兩種立法本位與立法模式:個人本位下的遺產扶養(yǎng)制度與家庭本位下的特留份制度,前者注重遺囑自由及遺產的扶養(yǎng)功能,后者則強調法定繼承人繼承權的滿足及遺產的身份意義。于我國而言,當前的遺囑繼承立法應當堅持遺囑自由的基本理念,繼續(xù)采用遺產供養(yǎng)理念下的必留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