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律》是托馬斯·阿奎那系統(tǒng)講解法學理論的部分,在《神學大全》中體現為第二集第一部分(II-I)問題90-108。問題90-97分別涉及“法律的本質”“法律的種類”“法律的效果”“永恒法”“自然法”“人法”“人法的權力”和“法律的變動”等基本問題。從問題98開始探討“舊約法律”,分別涉及“總論舊約法律”“舊約法律的訓令”“舊約法律的道德訓令”“禮儀訓令”“禮儀訓令的原因”“禮儀訓令的期間”“司法訓令”和“司法訓令的原因”。問題106-108探討的是“新約法律”,包括“總論福音法律”“新約法律與舊約法律的關系”和“新約法律的內容”。每個問題下面又包括若干小問題,通過對每個小問題的質疑與回答論點和論證得以揭示出來。 《論法律》幾乎涉及到了法律的每個方面,阿奎那不僅試圖回答他所能想到的每個問題,而且還把教會法、羅馬法以及早期教父和古希臘哲學家的論點都納入了其中。例如在定義法律時,阿奎那就采納了四因說的。他認為法是由關心共同善的人頒布的以共同善為目的的理性指令。其中頒布是法的形式因,共同善是法的目的因,關心共同體制定并頒布法者是動力因,而共同體或者人的行為則是質料因。阿奎那在談論法時并不局限于實在法的思想,而是從啟示、神學、形而上學、倫理學以及其他哲學分支中汲取養(yǎng)分,這既是十三世紀的知識氛圍使然,也是阿奎那自身理論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