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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案例指導(第9輯)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案例指導(第9輯)

定 價:¥88.00

作 者: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暫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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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9387580 出版時間: 2017-07-01 包裝:
開本: 頁數: 字數:  

內容簡介

  本書首次權w公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6)及其所涉及的27個典型案例裁判文書全文,共歸納出39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總結和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和競爭審判領域處理新型、疑難、復雜案件的審判標準、裁判方法和司法導向。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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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n序言 \n
\n一、專利案件審判 \n
\n二、商標案件審判 \n
\n三、著作權案件審判 \n
\n四、不正當競爭案件審判 \n
\n五、壟斷案件審判 \n
\n六、技術合同案件審判 \n
\n七、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 \n
\n八、關于知識產權訴訟程序與證據 \n
\n結語 \n
\n
\n審判案例指導(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典型知識產權案件裁判文書選登) \n一、專利案件審判 \n(一)專利民事案件審判 \n1藥品制備方法專利侵權糾紛中被訴侵權藥品制備工藝的查明 \n
\n——上訴人禮來公司與上訴人常州華生制藥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n
\n2產品說明書是否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出版物 \n
\n——再審申請人蒂森克虜伯機場系統(tǒng)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集天達空港設備有限公司、一審被告廣州市白云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n
\n
\n3對專利法第四十七第二款中“追溯力”的理解 \n
\n——再審申請人上海優(yōu)周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深圳市精華隆安防設備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n(二)專利行政案件審判 \n4發(fā)明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實用性的判斷 \n
\n——在再審申請人顧慶良、彭安玲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發(fā)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 \n
\n5專利法關于“能夠制造或者使用”與“能夠實現(xiàn)”之間的關系 \n
\n——再審申請人顧慶良、彭安玲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發(fā)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存目參見第119頁) \n
\n6化學產品專利申請充分公開的要求 \n
\n——再審申請人田邊三菱制藥株式會社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發(fā)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 \n
\n7化合物新穎性判斷中現(xiàn)有技術公開內容的認定標準 \n
\n——基因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發(fā)明專利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 \n
\n8使用同源性加上來源和功能限定方式的生物序列權利要求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判斷 \n
\n——再審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諾維信公司與被申請人江蘇博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n二、商標案件審判 \n(一)商標民事案件審判 \n9商標權共有人行使權利的一般規(guī)則 \n
\n——再審申請人張紹恒與被申請人滄州田霸農機有限公司、朱占峰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n
\n
\n10商標權的保護強度應當與其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適應 \n
\n——再審申請人杭州奧普衛(wèi)廚科技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浙江現(xiàn)代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凌普電器有限公司、楊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n
\n
\n11銷售發(fā)票指向非侵權商品的商標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 \n
\n——無錫小天鵝股份有限公司與內蒙古包頭百貨大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內蒙古包頭百貨大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昆區(qū)海威超市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n
\n12姓名的商業(yè)使用不能與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相沖突 \n
\n——再審申請人北京慶豐包子鋪與被申請人山東慶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n
\n13商標侵權案件中對是否構成在先使用的審查判斷 \n
\n——再審申請人梁或、盧宜堅與被申請人安徽采蝶軒蛋糕集團有限公司、合肥采蝶軒企業(yè)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n
\n14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應當遵循比例原則 \n
\n——再審申請人梁或、盧宜堅與被申請人安徽采蝶軒蛋糕集團有限公司、合肥采蝶軒企業(yè)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存目參見第195頁) \n(二)商標行政案件審判 \n15傷害宗教感情的標志可以認定為“具有其他不良影響” \n
\n——再審申請人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山東萬佳建材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 \n
\n16證明商標顯著性的認定 \n
\n——再審申請人布魯特斯SIG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 \n
\n17馳名商標認定的證據審查標準 \n
\n——再審申請人蘋果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 \n
\n
\n18判斷中外文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應當考慮二者是否已經形成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 \n
\n——再審申請人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南京金色希望酒業(yè)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 \n
\n19已注冊商標是否已經形成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的判斷 \n
\n——再審申請人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南京金色希望酒業(yè)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存目參見第244頁) \n
\n20共存協(xié)議在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二十八條適用過程中的作用 \n
\n——再審申請人谷歌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 \n
\n21姓名權構成商標法保護的“在先權利” \n
\n——再審申請人邁克爾·杰弗里·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 \n
\n22自然人可就其未主動使用的特定名稱獲得姓名權的保護 \n
\n——再審申請人邁克爾·杰弗里·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存目參見第278頁) \n
\n23自然人就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保護時應當滿足的條件 \n
\n——再審申請人邁克爾·杰弗里·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存目參見第278頁) \n
\n24非以誠信經營為前提的商業(yè)成功與市場秩序不是維持商標注冊的正當理由 \n
\n——再審申請人邁克爾·杰弗里·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存目參見第278頁) \n
\n25商標申請或注冊人信息不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行為 \n
\n——再審申請人格里高利登山用品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鶴山三麗雅工藝制品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 \n
\n
\n26著作權登記證書對在先著作權的證明效力 \n
\n——再審申請人格里高利登山用品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鶴山三麗雅工藝制品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存目參見第306頁) \n三、著作權案件審判 \n27對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與有形形式的理解與認定 \n
\n——再審申請人孫新爭與被申請人馬居奎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n
\n28對包含他人合法在先權利作品的著作權行使規(guī)則 \n
\n——再審申請人諸暨市開心貓食品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諸暨市優(yōu)萊客食品商行、王坤、何鐵永、傅鳳麗、廣東飛鵝包裝彩印有限公司、長沙市裕得康食品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n四、不正當競爭案件審判 \n29不正當競爭案件中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 \n
\n——再審申請人梁或、盧宜堅與被申請人安徽采蝶軒蛋糕集團有限公司、合肥采蝶軒企業(yè)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存目參見第195頁) \n
\n30商業(yè)秘密共有案件中合理保密措施的認定 \n
\n——上訴人化學工業(yè)部南通合成材料廠、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南通中藍工程塑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南通市旺茂實業(yè)有限公司、周傳敏、陳建新、陳晰、李道敏、戴建勛侵害商業(yè)技術秘密和商業(yè)經營秘密糾紛案 \n五、壟斷案件審判 \n31經營者占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 \n
\n——再審申請人吳小秦與被申請人陜西廣電網絡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捆綁交易糾紛案 \n
\n3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中“搭售”行為的認定 \n
\n——再審申請人吳小秦與被申請人陜西廣電網絡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捆綁交易糾紛案(存目參見第376頁) \n六、技術合同案件審判 \n33技術委托開發(fā)合同中欺詐行為認定的基本原則 \n
\n——上訴人欽州銳豐釩鈦鐵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技術合同糾紛案 \n
\n34對技術委托開發(fā)合同中“產品”的理解與受托方欺詐行為的認定 \n
\n——上訴人欽州銳豐釩鈦鐵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技術合同糾紛案(存目參見第391頁) \n
\n35對技術委托開發(fā)合同中“技術開發(fā)成本”的理解與受托方欺詐行為的認定 \n
\n——上訴人欽州銳豐釩鈦鐵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技術合同糾紛案(存目參見第391頁) \n
\n36技術委托開發(fā)合同中委托方應當自行完成的商業(yè)判斷與受托方欺詐行為的認定 \n
\n——上訴人欽州銳豐釩鈦鐵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技術合同糾紛案(存目參見第391頁) \n
\n
\n七、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 \n37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案件中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的判斷 \n
\n——再審申請人南京微盟電子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泉芯電子技術(深圳)有限公司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 \n八、關于知識產權訴訟程序與證據 \n38商標駁回復審程序中通常不應當考慮與知名度有關的證據 \n
\n——再審申請人深圳市柏森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 \n
\n39對法律適用存在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二審判決的處理方式 \n
\n——再審申請人黃小東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原審第三人沙特阿若必恩石油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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