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來,大陸法系民法典的“標配”不是民法總則,而是債法總則。2016年的法國債法改革對《法國民法典》的修訂是在債法領域內將規(guī)范抽象的作業(yè)推進了一層。它解答了中國在債法體系構建中所面臨的基本問題,即在合同法與侵權責任法發(fā)達、通則規(guī)范薄弱的情況下,如何重建債法體系。法國債法修訂凸顯在債法體系構建中債之淵源的主導地位以及合同的基礎地位。法國新債法將“準合同”限縮為利益不當變動的恢復機制;對“準合同”所涵蓋的三種制度無因管理、非債清償與不當?shù)美O立了專章。人們不僅次在法典中看到了法國的不當?shù)美?guī)則(此前均是通過判例與學理構建出來的),還可以較為清楚地判斷三者的內容與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