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斯圖亞特·密爾(JohnStuartMill,1806-1873),生于倫敦,英國哲學家、經濟學家、著名的自由主義法學家。主要著作有《邏輯方法》(1843)、《政治經濟學原理》(1848)、《婦女屈從》(1869)、《論自由》(1859)、《代議制政府》(1861)等。約翰·密爾對西方自由主義思潮影響甚廣,尤其是其名著《論自由》(OnLiberty),更被譽為自由主義的集大成之作,該書完成于1859年。這部著作的要義可以概括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個人(成人)就有完*的行動自由;只有當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時,個人才應接受社會的強制性懲罰。這就是密爾所劃定的個人與社會的權利界限。因此,嚴復在1903年*一次把《論自由》介紹到中國來時,書名就為《群己權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