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非營利組織立法在世界上處于領先地位,也是我國學界和實務界長期研究的對象。其中,501(c)(3)條下的免稅組織更是研究的熱點。501(c)(3)條下的免稅組織分為公共慈善組織和私有基金會。其中,公共慈善組織是非營利組織的絕對主力,占據各類組織總數的2/3以上。公共慈善組織是真正意義上的NGO組織,類型眾多,作用巨大,也是美國立法規(guī)制的重點。美國政府,特別是美國稅務局先后出臺了大量實體性和程序性制度,以在強化對這類組織管制的同時,更大限度的發(fā)揮其在第三部門中的作用。這些制度包括:免稅制度、勸募規(guī)則、經濟活動制度、雇傭稅制度、行為禁止規(guī)則、信息披露制度、審計規(guī)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