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首先對“城市”、“商”和“商法”等概念做了辨析和論證,認為城市是“商”的母體,同時也是“商”的產物。作為近代商法的源流,“商人法”發(fā)軔于中世紀地中海沿岸的自治城市,它實際上是萬民法的嫡傳,萬民法就是商法。因而,民、商本是“同根生”,“民”本是“商”,“商”即是“民”?!懊裆谭至ⅰ敝皇菤v史的偶然和表面現象,并非法律發(fā)展的內在邏輯使然。而在當代“無業(yè)不商”、 “人皆可商”的泛商化社會背景下,立論于“商主體”和“商行為”的傳統(tǒng)大陸法系商法已經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同歸于民,導致“民商合一”。在另一個路徑上,為著戰(zhàn)時統(tǒng)制經濟而生的經濟法,以全新的理念和形象,沖破傳統(tǒng)公私截然分野的藩籬,以強有力的“國家之手”,介入自由經濟的所謂“市民社會”,全面干預、參與和管理社會經濟,“有形之手”與“無形之手”緊緊相握,共同演繹新經濟的輝煌,從而導致傳統(tǒng)商法在相當程度上的“公法化”。民商既已合一,商回歸于民,然而以私法自治為本色的民法容不得商法中被滲透了公權力的一面。否則,民法就不成其為私法了。商回歸于民而溢出于民的部分,就歸入了“公私兼容”、“亦公亦私”的經濟法。公法化了的商法就是經濟法。經濟法的私的一面就是傳統(tǒng)商法所涉及的經濟事務層面,即大陸法系移植于英美法而相別于英美法的“Business Law”。經濟法的公的一面則是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和管理的公的更宏觀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