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獲取的程序:一種理性分析》是考夫曼教授晚年的代表作,原版正文只有短短99頁,譯成中文也不過8.5萬余字,但它卻是考夫曼教授關于法學方法論(法律獲取理論)終其一生之思考的提煉和結晶。全書從批判傳統涵攝模式入手,在闡釋規(guī)范領域的認識論和科學理論的基礎上,對法律獲取的四種主要程序或者說方法(演繹、歸納、設證、類比)及其關系進行鋪陳,并論及了法律獲取過程中法官的認知與決斷、理性與意志之間的關系?!斗色@取的程序:一種理性分析》言簡意賅,深入淺出,一氣呵成,核心主張在于以類比或者說個案比較為中心的等置模式(Gleichsetzungsmodell)來取代以演繹或三段論為代表的涵攝模式。這無疑與考夫曼的整個法哲學思想是相通的。在考夫曼的理論中,類比(Analogie)占據著十分顯眼的位置。值得注意的是,他并不僅僅在推理手段的意義上來理解類比,即“作為方法的類比”,而且在一種可以追溯到“亞里士多德一托馬斯主義”的哲學傳統中去的本體論的意義上來理解類比,即“作為存在的類比”。例如,在其早期的代表作《類推與“事物本質”——兼論類型理論》中,考夫曼就將德國的“事物本質”思維與類比相結合,提出類比是規(guī)范與事實的相互調適,而法就是一種實然與應然相對應的關系性范疇,所以法在本質上就是類比武的。這一觀點貫穿了考夫曼的整個理論體系(法律推理與法本體論),并一脈相承地在其晚年的法哲學集大成之作《法律哲學》那里再次得到體現。而《法律獲取的程序》一書也時時會回溯到這種本體論的理解上去,以作為方法論主張的哲學根基。另一方面,《法律獲取的程序:一種理性分析》畢竟是以作為方法的類比為核心的,所以盡管與本體論的思考并非相隔,但還是有所不同。它更關注于類比或者說等置的非邏輯推論性質及其對于法官法律獲取活動的影響,也更加關注個案比較的技術性因素(如比較中項的選擇)。從這個角度而言,《法律獲取的程序:一種理性分析》恐怕是考夫曼教授所撰的唯一一本單獨以方法論為主題的專著。在目前國內法學方法論研究很熱的情況下,《法律獲取的程序:一種理性分析》可作為方法論研究者和愛好者必要的參考文獻,同時對于關心法律適用和法律推理的實務工作者也有一定的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