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繼承和完善了地方省、府、州縣三級政府體制,并在加強中央君主集權的同時,加強了地方政府的集權,無論行政,還是“司法”,只有各級政府的主官才有向上級稟報正式公文的權力,地方的一切事務,只有督撫向中央具題、匯題、咨報,才算終結。因而地方政府的組織結構形成一綱四目的特點,即以主官為綱,以主官的私聘幕友、長隨和法定的工作人員書吏、差役四類人為目,且與中央形成相對獨立的單元。在司法職能方面,省、府、州縣三級政府雖然各有特點,但從下到上,從上到下,都是一脈相連,以州縣最為直接、最為全面具體,府上下轉承,司道督察,督撫總其成。因此,《明清史學術文庫: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職能研究》在內容結構上,共分六章,第一章為總論清代法制,第二、三、四章分別論述州縣、府、省三級政府的司法職能,第五章專門論述幕、吏、役、長隨在地方司法中的作用與危害,第六章論述在封建專制政體下地方政府的司法職能必然走向失調,且以第二章和第四章為重點。從地方政府司法職能的內容來講,以州縣最為全面具體,包括實施教化與“普法”、維護社會治安、全權處理民事詞訟、擬律上報刑事案件、監(jiān)禁與遞解人犯和管束在配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