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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師基礎實務

勞動法律師基礎實務

定 價:¥39.00

作 者: 姜俊祿 著
出版社: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叢編項: 中國律師實訓經典·基礎實務系列
標 簽: 法律 法律實務 律師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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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300191898 出版時間: 2014-04-01 包裝: 平裝
開本: 16開 頁數: 字數: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中國律師實訓經典•基礎實務系列”叢書之一。本書基礎實務的藍本是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制定的《律師從事勞動法業(yè)務基礎技能指南》,主編邀請律師界參與制定該指南的從事勞動法業(yè)務的高手參與撰寫。本書的特色是簡明清晰,條理分明,密切結合實務,具有可操作性。本書共包括總則、提供法律咨詢、參與勞動爭議調解、接受案件委托、參與勞動仲裁、參與勞動訴訟、擔任勞動法律顧問、勞動刑事案件辯護、參與人事爭議處理以及附則十章。本書編者總結多年的實務經驗,編寫體系也本著實用的原則,為勞動法領域的從業(yè)律師提供了很好的指引。

作者簡介

  姜俊祿金杜律師事務所(北京總部)合伙人。姜俊祿律師是中國首批勞動法博士學位獲得者,長期從事勞動法的實務研究,對國際勞工法律和中國勞動法有系統(tǒng)考察,在審查和起草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草擬單位內部勞動規(guī)則、代理勞動爭議等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作為勞動法律師,姜俊祿參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立法、執(zhí)法、司法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工作,并結合大量的具體勞動爭議提出了許多切實有效的解決方法,得到了業(yè)界普遍的認可。姜俊祿律師曾為在華投資的許多跨國公司和中國的大型和特大型企業(yè)提供過關于勞動法的咨詢意見。姜俊祿律師自1995年開始擔任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2005年擔任國務院法制辦《勞動合同法》課題組組長。姜俊祿律師還積極參與學術研究與社會活動,擔任了其他眾多的社會職務,其中主要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企業(yè)年金評審專家、中國法學會社會法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建設顧問、北京市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學會會長、北京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兼職教授、國際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協(xié)會(日內瓦)會員、美國律師協(xié)會中國項目顧問等。姜俊祿律師分別于1992年和2001年畢業(yè)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和北京大學法學院,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學士和碩士學位、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學位;于1994年獲得中國律師資格。

圖書目錄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1
第一節(jié) 本教程編寫的目的 2
第二節(jié) 本教程的特點及法律依據 4
第三節(jié) 勞動法律服務范圍 11
第四節(jié) 一般執(zhí)業(yè)要求 14
第二章 提供法律咨詢 18
第一節(jié) 總體規(guī)定 19
第二節(jié) 為勞動者提供法律咨詢 35
第三節(jié) 為用人單位提供法律咨詢 54
第三章 參與勞動爭議調解 60
第一節(jié) 調解組織 61
第二節(jié) 調解程序 64
第四章 接受案件委托 84
第一節(jié) 接受委托的審查事項 85
第二節(jié) 辦理委托手續(xù) 87
第五章 參與勞動仲裁 90
第一節(jié) 立案 91
第二節(jié) 應當注意和審查的事項 98
第三節(jié) 答辯和舉證 103
第四節(jié) 開庭和裁決 106
第六章 參與勞動訴訟 131
第一節(jié) 訴訟階段審查事項 132
第二節(jié) 逾期未處理案件的直接起訴及其例外 133
第三節(jié) 不服仲裁裁決的起訴時限 133
第四節(jié) 一裁終局裁決勞動者起訴與用人單位申請撤銷并存時的處理 134
第五節(jié) 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期限及申請法院 134
第六節(jié) 仲裁裁決被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時可以起訴 135
第七節(jié) 勞動爭議案件不能在訴訟中提起反訴 136
第八節(jié) 訴訟階段增加訴訟請求的處理 137
第九節(jié) 訴訟階段可以追加仲裁階段遺漏的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 137
第十節(jié) 勞動訴訟案件的管轄 138
第十一節(jié) 雙方均不服仲裁裁決應分別起訴 139
第十二節(jié) 雙方均不服裁決而起訴案件的并案審理 139
第十三節(jié) 提起訴訟 140
第十四節(jié) 訴訟階段應重新舉證 140
第十五節(jié) 申請調取仲裁卷宗 141
第十六節(jié) 一審終審的勞動爭議案件 141
第十七節(jié) 訴訟階段的財產保全 142
第十八節(jié) 訴訟請求應附清單 143
第十九節(jié) 無須仲裁前置程序的案件 143
第二十節(jié) 支付令 146
第二十一節(jié) 一裁終局裁決的撤銷 147
第二十二節(jié) 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該裁決為終局裁決或非終局裁決的救濟方式 149
第二十三節(jié) 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爭議案件的當事人 149
第二十四節(jié) 代理用人單位參加訴訟的一般抗辯理由 150
第七章 擔任勞動法律顧問 160
第一節(jié) 概述 161
第二節(jié) 擔任勞動者、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法律顧問 167
第三節(jié) 擔任用人單位勞動法律顧問 181
第四節(jié) 擔任專項勞動法律顧問 189
第八章 勞動刑事案件辯護 207
第一節(jié) 勞動刑事案件法律服務 208
第二節(jié) 重大責任事故罪 208
第三節(jié)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 211
第四節(jié)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212
第五節(jié)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214
第六節(jié) 強迫勞動罪 215
第七節(jié)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217
第八節(jié)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218
第九章 參與人事爭議處理 225
第一節(jié) 總體規(guī)定 226
第二節(jié) 人事爭議仲裁 226
第三節(jié) 人事爭議的司法處理 232
第四節(jié) 人事爭議處理與勞動爭議處理的不同差異 232
第十章 附則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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