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之有道:刑事經典疑難案例集》所收錄的“鄭律師涉嫌辯護人妨害作證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另一方面也受制于律師手中遠沒有像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掌握的那樣發(fā)現(xiàn)事實真相的強大的調查取證權。在這種情況下,刑事辯護律師既要有足夠的勇氣,也要有高度的智慧,特別是要善于運用刑事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權利既完成預定的辯護意圖,又避免風險。如本書中收集的“吳某涉嫌受賄案”辦案律師通過原始書證與言詞證據之間存在的矛盾為突破口,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申請法院進行調查,破解了公訴機關控罪的證據鏈,達到了完勝的效果。刑事辯護需要深厚的刑法理論為底蘊。刑事辯護律師是法律實務工作者,當然需要純熟的實務操作技能,才能維護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但這種純熟的實務技能是以精深的刑法理論為必備功底的。因此一個好的刑事辯護律師必須善于學習,勤于思考,既能夠充分掌握刑法理論上關于某個問題的不同觀點,從中選擇某個觀點作為自己的辯護依據提出相應的辯護意見;又要善于根據實際辦理的刑事案件中出現(xiàn)的新問題,發(fā)現(xiàn)刑法理論原有觀點的不足與缺陷,在深入思考的基礎上提出更為完善的觀點作為辯護依據進而提出相應的辯護意見。我認為,律師管理中有的觀點提出律師應當朝著專業(yè)型的律師方向發(fā)展,這肯定是正確的,但還不夠。在有條件的大型綜合性律師事務所里,還應當進一步鼓勵和提倡刑事辯護律師朝著專家型的方向發(fā)展。在這方面,金道律師事務所開了一個好頭。如本書中收錄的“蘇某某涉嫌盜竊案”就是一個頗值得在刑法理論上探討的一個典型案例。在出租車那樣一個狹小的空間里,被害人處在醉酒狀態(tài)中,已經失去了正常的支配控制自己物品的能力。所以其物品事實上是被犯罪嫌疑人蘇某控制支配的。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蘇某將在自己控制支配下的被害人物品占為已有,應屬“變合法持有為非法占有”,在法律定性上應當認為更接近于侵占而非屬盜竊。在這個案子中,辯護律師正確地指出了財物所有人對自己財物的控制支配能力是以控制支配意識與意志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