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規(guī)定現存財產歸屬關系的基本規(guī)則,是市場交易關系發(fā)生的前提,是市場經濟法律秩序的基礎,與債權法構成民法財產法的兩大基干。物權為對物的支配權,以與債權為對人的請求權相對應。物權分為完全物權與不完全物權;完全的物權指所有權,不完全物權包括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本編包括五個部分:通則(第九章);所有權(第十章);用益物權(第十一章至第十四章);擔保物權(第十五章至第十八章);占有(第十九章)。其中,用益物權部分包括四章:基地使用權(第十一章)、農地使用權(第十二章)、鄰地利用權(第十三章)和典權(第十四章);擔保物權部分包括四章:抵押權(第十五章)、質權(第十六章)、留置權(第十七章)和讓與擔保(第十八章)。另外規(guī)定作為一種事實狀態(tài)的占有。至于采礦權、水權等應當由特別法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