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復議機關及其職責】
第四條 【復議原則】
第五條 【對復議不服的訴訟】
第二章 行政復議范圍
第六條 【復議范圍】
第七條 【規(guī)定的審查】
第八條 【不能提起復議的事項】
第三章 行政復議申請
第九條 【申請復議的期限】
第十條 【復議申請人】
第十一條 【復議申請的方式】
第十二條 【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
第十三條 【對其他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申請】
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
第十五條 【其他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
第十六條 【復議與訴訟的選擇】
第四章 行政復議受理
第十七條 【復議的受理】
第十八條 【復議申請的轉送】
第十九條 【復議前置的規(guī)定】
第二十條 【上級機關責令受理及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條 【復議停止執(zhí)行的情形】
第五章 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書面審查原則及例外】
第二十三條 【復議程序事項】
第二十四條 【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取證】
第二十五條 【申請的撤回】
第二十六條 【復訴機關對規(guī)定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審查】
第二十八條 【復議決定的作出】
第二十九條 【行政賠償】
第三十條 【對侵犯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行為的先行復議原則】
第三十一條 【復議決定期限】
第三十二條 【復議決定的履行】
第三十三條 【不履行復議決定的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復議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 【瀆職處罰】
第三十六條 【被申請人不提交答復、資料和阻礙他人申請復議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 【不履行、遲延履行復議決定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 【復議機關的建議權】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復議費用】
第四十條 【期間計算和文書送達】
第四十一條 【適用范圍補充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 【法律沖突的解決】
第四十三條 【生效日期】
實用核心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2007年5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989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
問題的解釋
(2000年3月8日)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guī)定
(2009年11月14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
(2010年3月16日)
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
(2010年2月10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guī)定
(2002年11月2日)
衛(wèi)生部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
(1999年12月29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行政復議程序規(guī)則
(2010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復議辦法
(2007年9月25日)
實用附錄
1.行政復議申請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筆錄
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4.行政復議告知書
5.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
6.被申請人答復書
7.停止執(zhí)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
8.責令受理通知書
9.責令恢復審理通知書
10.中止行政復議通知書
11.恢復審理通知書
12.延期審理通知書
13.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
14.行政復議決定書
15.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16.責令履行行政復議決定通知書
17.行政復議流程圖
18.行政訴訟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