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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法動物飼養(yǎng)人責任(§§833,834 BGB)施陶丁格注解

德國民法動物飼養(yǎng)人責任(§§833,834 BGB)施陶丁格注解

定 價:¥22.00

作 者: (德)克里斯蒂娜·埃貝爾-博格斯 (Christina Eberl-Borges)著 王強 譯
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法律 外國法律與港澳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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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62048213 出版時間: 2013-07-01 包裝: 平裝
開本: 32開 頁數: 184 字數:  

內容簡介

  《德國民法動物飼養(yǎng)人責任(§§833,834 BGB)施陶丁格注解》主要內容包括:歷史發(fā)展;早先法律;《德國民法典》第833條誕生的歷史;對危險犬(“斗犬”)造成危險的補充保護;《德國民法典》第833條的主旨;動物;爭論情況概述;功能性解釋;其他的解釋類型,特別是原文解釋等。

作者簡介

  王強,1975年生于古都洛陽,于河南科技大學、中國入民解放軍外國語學院分別學習英、德語,1997年獲學士學為。2001年起留學德國,師從翻譯家/語言學家離立希教授(Prof.Dr.Ulrich Kautz),2005年獲美因茨大學(漢、德、英)翻譯學碩士學位,第二專業(yè)為法律。2006~2007年于美國印第安納大學布蟄名頓分校攻讀比較文學博士。2007年起于德國師從當代法學家何意志教授(Prof.Dr.iur.Robert Heuser)、漢斯·哈騰豪爾教授(Prof.Dr.iur.Hans Hattenhauer)、語言學家柯彼德教授(Prof.Dr.Peter Kupfer),2012年4月以magna cum laude的成績獲美因茨大學法學專業(yè)翻譯博士學位。2012年6月起為德國美因茨大學法學院研究員,2013年6月起同時為鄭蝌大學外語學院副教授。2004~2005年獲美因茨大學優(yōu)秀碩士畢監(jiān)生獎學金,2006年獲美國喬治城大學研究生獎學金,2008——2010年獲德國萊法州及美因茨大學博士論文獎學金。曾為美國前總統(tǒng)克林頓,德國多位前州長及聯邦憲法法院(BVerfG)現任法官彼得·穆勒(Peter Mailer)等人擔任翻譯。將中國酋部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譯為德文(Peter Langttt版社2012年版),德文專著《以德國民法典為藍本制定的清末民律草案對中國現代財產法的語匯貢獻一從法學、翻譯學、語言學角度詮釋研究》(PeterLang出版社2012年版)被德國多所大學或研究機構圖書館收錄,另有其他研究成果。研究方向:法學專業(yè)翻譯,法律語言學,德、漢財產法語匯對比分析,比較財產法,動物飼養(yǎng)人責任法,公司法,證券法等。克里斯蒂娜·埃貝爾-博格斯(Christina Eberl-Borges),德國美因茨大學法學院民法學教授(Univ.-Prof.Dr.iur.Christina Eberl-Borges),1962年生于德國巴符州里德林根市(Riedlingen),1991年以summa cumlaude的成績獲波恩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并獲該大學法學院獎金。1996~1999年獲德國科學基金會(DFG)教授資格論文獎學金,1999年以論文《遺產分割》(Mohr Siebeck出版社2000年版)獲教授資格,后曾于波恩大學、柏林洪堡大學、齊根大學等校著名法學院執(zhí)教或長期擔任教授,2011年起為美因茨大學法學院民法學教授。研究方向:繼承法,尤其是繼承人共同關系法(Recht der Erbengemein-schaft),親屬法,尤其是扶養(yǎng)法(Unteflmltsrecht);債法,尤其是危險責任(Gef·hrdungshaftung);孱際私法與法律比較,尤其是德國與中國大陸民法比較。除上述領域的諸多建樹外,埃貝爾-博格斯教授作為施陶丁格德國民法典注解多個條款(尤其是侵權責任法條款)的注解入,在德國及歐洲法學界,尤其在侵權責任法(包括動物飼養(yǎng)人侵權責任法)領域,被公認有很高知名度。牛津大學等世界著名學府的出版社紛紛邀請其為《對動物的民事責任》等專著撰寫書評。

圖書目錄

《德國民法典》第833條
第一章 歷史發(fā)展
第一節(jié) 早先法律
第二節(jié) 《德國民法典》第833條誕生的歷史
第三節(jié) 對危險犬(“斗犬”)造成危險的補充保護
第二章 《德國民法典》第833條的主旨
第一節(jié) 第1句話
第二節(jié) 第2句話
第三章 動物
第一節(jié) 爭論情況概述
第二節(jié) 功能性解釋
第三節(jié) 其他的解釋類型,特別是原文解釋
第四節(jié) 防止微生物造成的危險
第四章 損害,因果關系,違法性
第一節(jié) 損害
第二節(jié) 因果關系
第三節(jié) 違法性
第五章 動物危險
第一節(jié) 動物危險作為構成要件特征
第二節(jié) 以往判決對動物危險這一要件特征的解釋:任意的動物行為
第三節(jié) 新近判決對動物危險這一要件特征的解釋:不可預見的動物行為
第四節(jié) 新理論:自發(fā)的動物行為
第六章 動物飼養(yǎng)人
第一節(jié) 判決中與理論上的發(fā)展
第二節(jié) 飼養(yǎng)人自己利益的標志
第三節(jié) 直接以自己利益為準——對動物的行為不涉及自己利益
第四節(jié) 多個人同時有自己利益
第五節(jié) 決定權的特征
第六節(jié) 直接以決定權為準
第七節(jié) 決定權分擔給多人
第八節(jié) 典型個案分析
第九節(jié) 動物飼養(yǎng)人的個人條件
第七章 《德國民法典》第833條第2句話涵蓋的動物
第一節(jié) 家畜
第二節(jié) 役畜
第八章 根據《德國民法典》第833條第2句話的免責證據
第一節(jié) 看管動物時慣常必要的注意
第二節(jié) 委任第三人看管動物
第三節(jié) 個案
第四節(jié) 違反注意義務和損害之間缺乏因果關系
第九章 因受害人自己的原因限制及排除動物飼養(yǎng)人責任
第一節(jié) 受害人行為作為應考慮的原因
第二節(jié) 考慮歸責于受害人的動物危險或運行危險
第十章 多個責任人相遇
《德國民法典》第834條
第一章 該法條基本思想
第二章 由動物引發(fā)損害
第三章 動物看管人
第一節(jié) 動物看管人和動物飼養(yǎng)人的區(qū)別
第二節(jié) 對動物進行看管
第三節(jié) 接管合同
第四節(jié) 獨立完成看管任務
第五節(jié) 單獨舉例
第四章 免責證據
第五章 不同責任條款之間的關系
第一節(jié) 動物飼養(yǎng)人和動物看管人責任的關系
第二節(jié) 動物看管人使用另一個動物看管人時《德國民法典》第834條與第831條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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