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院民事裁判標準規(guī)范》是我社品牌圖書《民事裁判標準規(guī)范(基層法院、法庭版)》的最新修訂版。全書以前版為基礎,增加了根據最新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編寫的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相關的內容?;鶎尤嗣穹ㄔ阂约叭嗣穹ㄍピ谖覈嗣穹ㄔ后w系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全國各地基層人民法院所審理的各類案件,占全國法院的80%;而其中人民法庭所審理的各類案件,占全國一審案件總數的40%以上,特別是民商事案件。因此,可以說,基層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庭對各類民商事糾紛案件的公正高效審理,對提升全國法院案件審理的質量,提高公正司法的影響力,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從人民法庭所審理的案件類型來看,主要是民商事糾紛案件。其中,人民法庭所審理的民商事糾紛案件類型較多,情況繁雜,涉及基層群眾的切身利益。但是由于基層法庭案多人少的情況在全國都是普遍的,法庭審判人員在繁重的工作壓力下,幾乎無暇進行系統(tǒng)的理論學習與知識的更新;同時,由于他們處于審判的第一線,處于全國法院體系的最基層,一些關于審判工作全局的審判理念與審判思維,不能保證讓全國法庭的審判人員都能知道,不能保證基層法庭的每一名法官都能吃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工作的指導思想與精神,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基層法庭案件的審判質量,特別是對統(tǒng)一案件審理的尺度影響尤深。因此,如何盡可能地使全國各地基層法庭對相類似的案件有較為統(tǒng)一的審判理論與裁判結果,成為今后一個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方面。正是基于以上考慮,我們根據民商事法律規(guī)定的精神,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商事案件審判的一些指導性意見,參考了全國各地高級人民法院的一些指導性文件,輔之以審判工作的實踐,邀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以及部分省、市、縣高、中級以及基層法院的富有審判實踐經驗和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型與實踐型法官,對人民法庭中所常見的民商事案件包括常見合同類糾紛、婚姻家庭類糾紛、物權類糾紛、房地產糾紛等以及人身損害賠償等糾紛案件,緊密結合民商事審判工作的發(fā)展以及中共中央關于農村政法工作的基本指導思想,做出了歸納與總結,整理、提煉出基本的審理規(guī)范,對審判實踐中尚未形成共識的問題,也對其傾向性的規(guī)范做了歸納,編寫出版了《民事裁判標準規(guī)范(基層法院、法庭版)》。《民事裁判標準規(guī)范(基層法院、法庭版)》自2008年出版以來,受到了廣大讀者,尤其是基層法院、法庭法官的好評。近年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對民事侵權行為及侵權責任作了系統(tǒng)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了規(guī)范。國務院也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修訂了《工傷保險條例》等行政法規(guī)。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制定了《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等多部司法解釋。同時,為了更好地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給我國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帶來的影響和風險,配合國家推行的振興經濟發(fā)展戰(zhàn)略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出臺了《關于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全面協(xié)調可持續(xù)發(fā)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維護金融安全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除了制定《維護金融安全意見》這個總括性的指導意見之外,民商事審判、知識產權審判、海事海商審判、行政審判以及執(zhí)行等等,舉凡審判和執(zhí)行工作的方方面面,最高人民法院都推出了相應的司法應對措施,這些措施主要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臺的一系列司法文件之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推進農村改革發(fā)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關于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關于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關于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涉農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關于進一步貫徹“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關于大力推廣巡回審判方便人民群眾訴訟的意見》等,這些司法指導意見成為全國各級法院應對金融危機,審理相關案件的重要指導。同時,還應當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上述司法指導意見,雖然是在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的背景下為應對相關案件的審理與執(zhí)行工作而出臺的,而且所針對的問題主要是國際金融危機背景下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所遇到的問題,但是這些指導意見不僅僅在應對金融危機引發(fā)案件的審理與執(zhí)行工作中作為裁判指引,而且很多意見還具有長期的適用價值。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針對人民法庭工作的新情況與新要求,還制定了與人民法院工作有關的司法政策精神,如《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見》、《關于進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2010年人民法院工作要點》、《關子進一步加強法庭審判秩序管理的通知》、《關于公布人民法庭庭訓的通知》。上述法律、行政法規(gu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以及司法政策意見的出臺與實施,使得原書的相關內容已經滯后,因此,我們認為有必要對原書的相關內容進行較為全面的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