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球社會信息化轉型的深入發(fā)展,信息已經成為一項嶄新的客體進入法律的視野。在私法領域,《俄羅斯民法典》第128條明確規(guī)定,信息是和物、智力成果相并列的客體。信息的法律性質比其他任何一種客體都復雜,個人信息為人格權客體,中國應在制定人格權法時,將個人信息權明定為一項具體的人格權,和姓名權、隱私權等并列,待時機成熟再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信息財產是財產權的新客體,在信息財產立法之前,應準用民法總則和物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加以保護。信息財產權、物權和知識產權構成大陸法系財產法的三大組成部分。信息作為一項嶄新的客體,在人格權領域豐富和完善了具體人格權制度,在財產權領域完善了大陸法系財產權的體系,是民法因應信息社會而獲得自身發(fā)展的重要內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