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文化”?據說有一百多種解釋。但我想大致可以從三個層面上來理解它。一,從廣義上說,所有與人的創(chuàng)造相關的東西都是文化。馬林諾夫斯基把它分成四個方面:物質設備、精神文化、語言、社會組織。這就把我們所能想到的東西都涵蓋進去了,像生產工具、藝術、交際符號、政治形制等,即一切由人參與而產生的東西都屬于文化。包括自然風光也是文化,因為自然事物一旦被人所觀照,根據人的主觀意愿來加以闡釋,它就變成了文化。比如桂林山水,世世代代生活于其中的人在并未意識到它的“美”質的時候,它就是自然事物,不是文化,而一旦它被人們用外位的眼光來審視,從而發(fā)現其不同于一般景物,并在這樣的審視過程中產生情緒反應的時候,這個山水就成了文化,因為它成為人所“創(chuàng)造”的東西了。二,從狹義上說,文化就是指的“文化知識”。我們常說一個人“有文化”或“沒文化”,就是指這個人是否識文斷字,肚子里是否有墨水。但實際上這個層面的文化除了這種事實指稱之外,還附帶有一種道德評價,即“有文化”便意味著“守法、守理、守德”。這樣的理解在各民族文化中都是普遍存在的。其實這個理解與廣義的“文化”概念也具有相關性,因為文化是“人”的行為,而人是社會動物,是一種生活在自覺規(guī)約中的動物,或者說,其本質屬性就有道德維度。因此,這一層面的理解也未必就是完全狹義的,也許從人的精神建設角度來看具有更廣泛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