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適用范圍
第二條 征收條件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第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
第五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第六條 監(jiān)督、指導
第七條 舉報、監(jiān)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公共利益
第九條 規(guī)劃、年度計劃
第十條 征收補償方案
第十一條 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
第十二條 征收補償決定作出程序
第十三條 征收補償決定作出后的要求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救濟權利
第十五條 征收調查
第十六條 征收范圍確定后的限制
第三章 補償
第十七條 征收補償內容
第十八條 住房保障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評估
第二十條 評估機構選擇
第二十一條 補償方式
第二十二條 搬遷費、臨時安置房、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四條 征收違法建筑
第二十五條 補償協議
第二十六條 征收補償決定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搬遷
第二十八條 強制搬遷
第二十九條 補償結果公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暴力強拆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暴力抗拆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非法占用征收補償費用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法評估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施行時間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jié)錄)(根據歷次修正案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jié)錄)(2007.3.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節(jié)錄)(2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節(jié)錄)(2007.10.28)
建:沒部關于發(fā)布行業(yè)標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的通知(2000.3.1)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guī)定(2004.7.20修正)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2011.6.3)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節(jié)錄)(2007.4.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節(jié)錄)(2009.8.2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節(jié)錄)(1989.4.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6.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jié)錄)(根據歷次修正案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節(jié)錄)(2005.8.28)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節(jié)錄)(2007.4.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節(jié)錄)(2010.4.2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軍隊房地產騰退、拆遷安置糾紛案件的答復(2003.8.1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2005.8.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之間達成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僅就協議內容發(fā)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問題的復函(2007.1.1)
名詞解釋
有權實施房屋征收的機關
房屋征收的步驟
征收決定實施的條件
做出征收補償方案的流程
訴訟流程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房屋征收補償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