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德國法淡定名著:請求權基礎》在一定程度上,可視為1993年已至第16版的拙著《民法》的簡本。我之所以撰此簡本,主要基于兩方面的考慮:首先,拙著《民法》之寫作初衷,限于處理民法適用上的難點。比如在其第22章中,我雖討論了“自無權利人處取得”制度,但就自權利人處取得問題卻略過不談;也就是說,我是假定讀者已掌握關于后者的基本知識。類似情形也見于對《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的處理:就對其他權利之侵害予以詳論(第24章第2節(jié));而就極為常見的對所有權之侵害,僅是順帶提及。但在考試中,大量(而且恰恰是最為愚蠢)地出錯,無疑又是出現在這些簡單的法律適用問題上。拙著《民法》顯然無法容納對這些簡單問題的討論,否則會遠遠超過其現有規(guī)模。其次,同樣基于拙著《民法》規(guī)模方面的考慮。該書自第1版以來,已增加了約三分之二的厚度。究其原因,我為了答復Groβfeld先生的文章(載《法學者報》(JZ)1992年,第22頁),在《民法》第16版序言中已做交代: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個人的體會,亦即越來越多的法律問題逐漸成為司法考試的主要內容;為順應此趨勢,我也就將這些問題點漸次納入該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