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有關財產權與憲法的論述林林總總,但基于著作權與有體財產權的區(qū)別并進而從作品本身的特性進行論證的文獻尚屬少數(shù)。該研究基于有體財產與作品的區(qū)別提出了與之前有關財產與憲政論述的不同進路與方法。這不僅是一種“知識增量”,也是有關憲政論述的一個組成部分。從學科研究方法,《著作權的憲法之維》突破了部門法研究中研究方法單一的障礙,力圖實現(xiàn)私法與公法相結合的路徑,既在憲法這一人權基本法中尋求著作權的基礎,又在著作權法這一部門中尋求憲法權利的落實。嚴格說來,任何權利部首先是一個憲法上的權利,然后,才能在私法中加以落實;否則,對私法中民事權利的保護就沒有正當性基礎。從功能上看,本研究有益于從部門法的視角理解乃至實現(xiàn)憲政國家這一政法目標。如果憲政不僅是一種政治話語,還是一種結構性安排,那么本研究的內容就是這種結構性安排的一個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