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的地方自治運動是繼清末修律之后的又一次大規(guī)模的法律移植運動。這場運動的失敗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然而跳出這場運動本身來看,從法律文化的角度來分析,就會發(fā)現(xiàn),這是一場中國歷史上本土文化與外來法律文化之間博弈。由于地方自治制與中央集權制的沖突、地方實力派等既得利益集團的反對、國民的愚昧、狹隘和自私等“劣根性”以及隨著改革推進而出現(xiàn)的“改革綜合癥”等因素的反作用,導致地方自治運動最終歸于沉寂。這些反對因素都對地方自治制產生了“排異反應”,使得這種外來的先進制度在中國“水土不服”,終至消亡。法律的移植不一定會帶來理想的效果,本土文化的排異反映決定了外來制度能否生存,地方自治運動就是一例。對于中國的法治建設而言,一方面要改良傳統(tǒng)文化的土壤,另一方面增強外來制度對本土文化的適應性,以期盡早使老大帝國能夠及早穿越“歷史的三峽”,走向憲政的彼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