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導言第一章 公司型基金概述 第一節(jié) 投資基金概述 一、基金的概念和分類 二、投資基金的概念 三、投資基金的法律主體地位分析 四、投資基金的分類 五、我國投資基金立法模式評析 第二節(jié) 公司型基金概述 一、公司型基金的概念與特征 二、公司型基金的分類 三、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的比較 第三節(jié) 我國引入公司型基金的必要性 一、我國發(fā)展證券投資基金的現實要求 二、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實踐中存在突出的弊端 三、公司型基金相對契約型基金具有制度優(yōu)勢 四、我國引入公司型基金的主要障礙第二章 國外公司型基金發(fā)展的考察和借鑒 第一節(jié) 公司型基金在國外的發(fā)展分析 一、公司型基金在美國的發(fā)展 二、公司型基金在英國的發(fā)展 三、公司型基金在日本的發(fā)展 四、公司型基金在法國的發(fā)展 五、公司型基金在德國的發(fā)展 六、公司型基金在盧森堡的發(fā)展 第二節(jié) 國外發(fā)展公司型基金的原因分析 一、英國引入公司型基金的原因分析 二、日本發(fā)展公司型基金的原因分析 三、美國對公司型基金取舍的原因分析 第三節(jié) 國外公司型基金發(fā)展經驗對我國的啟示與借鑒意義 一、國外公司型基金發(fā)展的共同原因 二、各國公司型基金立法主要模式比較 三、我國公司型基金制度設計的價值第三章 公司型基金法律關系研究 第一節(jié) 公司型基金法律關系的實質 第二節(jié) 以美國共同基金為對象的公司型基金運行分析 第三節(jié) 公司和信托的結合——公司型基金法律關系的定位 一、公司型基金法律關系不僅指基金公司內部的法律關系 二、基金公司是公司型基金的關鍵設計 三、公司型基金法律關系是公司法律關系和信托法律關系的結合 四、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公司之間為公司股權法律關系 五、基金公司與基金管理入、基金托管人之間為信托法律關系 六、公司型基金與廣義上的商業(yè)信托第四章 基金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研究 第一節(jié) 基金公司之特殊設計——獨立董事制度為核心 一、基金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完整性 二、基金公司股東大會及股東投票權之虛置 三、基金公司董事會設計之特殊性 第二節(jié) 獨立董事的功能 一、基金公司的內部利益沖突 二、基金公司外部的利益沖突 三、獨立董事的核心功能和主要權力 第三節(jié) 獨立董事制度發(fā)展進程 一、獨立董事制度產生原因 二、獨立董事制度的立法進程 第四節(jié) 獨立董事制度的實踐及質疑 一、獨立董事“獨立性”的立法界定 二、對獨立董事的若干質疑 三、對獨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支持第五章 公司型基金受托人研究 第一節(jié) 契約型基金受托人簡述 一、受托人之核心法律地位 二、受托人模式之分離論與統(tǒng)一論 三、我國之共同受托人模式 第二節(jié) 公司型基金受托人之概述 一、公司型基金受托人的信賴義務 二、公司型基金受托人的范圍 第三節(jié) 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受托人之比較 一、托管人職能之重大不同 二、受托人權利的收縮使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關系更為平衡 三、受托人范圍不同第六章 我國公司型基金治理結構的制度構建 第一節(jié) 我國公司型基金制度的立法模式 一、我國公司型基金制度構建的法律基礎 二、我國公司型基金立法模式 第二節(jié) 我國公司型基金制度構建之若干原則性建議 一、基金公司股東大會作用發(fā)揮的機制設計 二、基金公司股東訴訟機制設計 三、基金公司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設計 四、公司型基金托管人的職責設計 五、基金管理人的聲譽約束機制結論參考文獻附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附錄2:《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附錄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