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現代商人法的提出又有了半個多世紀,歷史其實早已將其帶入了更為進步的國際商法階段。當今的國際商法,內容更加豐富,表現形式日漸多樣,體系性更強。20世紀90年代,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編纂了一項法律文件,即《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锻▌t》放棄了公約的形式,轉而采用法律重述,問題便由此引發(fā):國際商法本身已有諸多不同的形式淵源,它為什么需要引入法律重述作為新的統一方式?法律重述自身能不能適應國際商法的演進?它能不能作為國際商法的一項新的形式淵源?上述追問,促使《國際商法視野中的法律重述》形成。國際商法視野中的法律重述,實際上是將法律重述置于國.際商法的大背景下,去理解前者之于后者的意義和價值。從歷史的角度看,法律重述進入國際商法領域是一個由國內到國際的過程。從法哲學的角度看,法律重述代表著法律理念在大時代下的嬗變與革新,該兩條主線貫穿文章的始終,并決定著《國際商法視野中的法律重述》脈絡和內容:法律重述的國際化的背景:法律重述在國內的緣起及自身特點:國際商法中的法律重述即《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國際商法中法律重述的原則觀:法律重述引發(fā)的對國際商法形式淵源的反思,從外因、內因、成果、作用方式和價值的五個層面論述法律重述和國際商法之間的互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