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裁量權并非天然就是警察法治的對立面。實際上,警察裁量權構成了警察行政之核心。其不僅有助于達成”個案正義”,更利于警察任務的高效完成及“良好生活秩序”的維護。在社區(qū)警政方興未艾的背景下,警察裁量權更是警察行政從傳統(tǒng)“消極行政”轉為現代“積極行政”之重要媒介。徐文星編著的這本《警政革新與警察裁量權之規(guī)范》在對西方法治發(fā)達國家警察裁量權理論進行分析?研究的基礎上,將其歸為兩種理想類型:傳統(tǒng)警察裁量杈理論與新警察裁量權理論。通過比較理想類型,結合我國警察角色和警政策略定位、警察權運行背景及警察裁量杈實踐等對我國警察裁量權進行全方位的深度研究?!毒镄屡c警察裁量權之規(guī)范》認為,警察裁量杈不僅僅是消極的,更是積極的。尤其在我國“兩極化的警政策略”下,警察裁量權的總體定位是復雜的,這種復雜性不僅體現在不同的警政模式下,警察裁量權的總體定位的不同,也體現為控制模式的選擇應該與不同的警政模式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