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州市效區(qū)文物志》記載1990年12月31日之前在原福州市郊區(qū)人民政府行政區(qū)域(1990年12月31日時的轄區(qū))內已發(fā)現(xiàn)的人類社會活動中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跡和遺物,及與之相關的人物或歷史事件。二、篇目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guī)定,參照文化部文物事業(yè)管理局(1985)關于組織編印《文物古跡分布圖冊》的通知、福建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1985)《文物志》篇目、福建省文化廳(1989)《福建省志·文物志》編纂工作方案,結合福州郊區(qū)的實際情況而制定。三、文物名稱原則上用文物本來名稱(學名)或俗稱,原先沒有名稱的不可移動文物以其所隸屬的地名命名。同名而不在同地的不可移動文物,均在名稱前加其隸屬的地名。摩崖石刻的段名一般以落款者或題名者命名,一段題刻有二人以上署名的,一般以第一署名者命名,無題名、無落款或落款已毀者,以無名氏命名。四、文物位置(地點)用文物所在地或最靠近的地名說明文物的方位或距離,方向用東、西、南、北、東南、西北、西南或羅盤方位刻度等表示。距離1公里以內一般用米,1公里以上一般用公里表示。五、年代用中國歷史年表的歷史紀年。除民國年代用阿拉伯數(shù)字外,朝代年號用漢字表示;加注公歷時,括號內不加“公元”兩字。人物的生卒年月、年齡均用阿拉伯數(shù)字,人物加注生卒年時不用“年”字。記載各類別的文物及相關人物的順序一般以年代先后為原則,同一時代的人物按死者卒年的先后順序排列。六、面積除用平方米外,還用面寬、進(縱)深若干米,或長(高)、寬多少米等表示,個別用畝或公頃表示。體積一般用高(長)、寬、厚多少米或厘米表達。七、人物稱謂一般直書其名。人物籍貫一律用當時的祖居地或出生地,少數(shù)加注今地名。名人墓均附錄墓中名人的生平簡介;名人故居等紀念性建筑物一般附有人物生平事略(名人墓已作簡介者不再作重復介紹)。八、已進行過考古發(fā)掘,原址已無文物的重要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均簡介發(fā)掘及出土文物情況。對已遭破壞的重要古墓葬或方志有記載但未查明的名人墓則列表說明。九、對現(xiàn)存文物的年代一時不能斷定的,對墓葬死者身份未查明的,對歷史名人生卒年月未查清的,一般寫明“待考”、“不詳”。對文物斷代等有爭議的,則記載不同觀點。十、《福州市效區(qū)文物志》除個別姓名、地名用繁體字外,原則上用簡體字。石刻均按原文抄錄,明顯錯訛部分加注予以說明。摩崖石刻條文中凡未說明系“陽刻”、“文左行”的,均為“陰刻”、“文右行”。摩崖石刻分詩刻、題名、榜書三類;歸類時,銘、詞兩項歸詩刻,題記歸題名,擘窠大字的佛名歸榜書。石刻中“口”表示刻字已毀或難以辨識,“口”內有文字者,則表示被毀的刻文方志等曾有記載。在首次引用有關書名時,均寫明年代及作者,再次引用時一般不再重復其年代及作者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