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讀與應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適用范圍】
[適用范圍]
[特種車輛]
第三條【基本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相關職責】
第五條【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轄】
[管轄]
第六條【道路交通安全宣傳】
第七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不斷發(fā)展】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jié)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機動車登記制度】
[機動車登記制度]
[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機動車注冊登記】
[機動車登記注冊]
[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車輛購置稅]
[免稅憑證]
[依法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第十條【機動車應符合困家安全技術標準】
[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機動車登記時免檢]
第十一條【機動車上道行駛手續(xù)和號牌懸掛】
[檢驗合格標志]
[保險標志]
[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機動車變更翳記】
[機動車所有權轉移]
[機動車登記內容的變更]
[機動車的抵押]
[機動車的報廢]
第十三條【機動車安檢】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社會化]
[定期接受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四條【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
[機動車強制報廢]
第十五條【特種車輛標志圖案的噴涂和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安裝、使用】
[警車]
[消防車]
[救護車]
[工程救險車]
第十六條【禁止拼裝、改變、偽造、變造等違法行為】
[拼裝機動車]
[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十七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和道路交通事
故社會救助基金】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第十八條【非機動車的管理】
[非機動車]
[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第二節(jié)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
[準駕車型]
第二十條【機動車駕駛培訓社會化】
[機動車駕駛培訓]
[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的主體]
第二十一條【上道前應當檢查機動車安傘技術性能】
[安全技術性能檢查]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安全駕駛】
[飲酒]
[精神藥品與麻醉藥品]
[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
[過度疲勞]
[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法駕駛]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駕駛證定期審驗】
第二十四條【累積記分制度和駕駛證有效期的延長】
[機動車駕駛人的累積記分制度]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道路交通信號和分類】
[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燈]
[交通標志]
[交通標線]
[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二十六條【交通信號燈分類和示義】
[紅燈]
[綠燈]
[黃燈]
第二十七條【鐵路道口的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道路交通信號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公共交通的規(guī)劃、設計、建設和對交通安全隱
患的防范】
第三十條【道路或交通信號毀損應及時警示、修復或采取安
全措施】
[道路及交通設施毀損、滅失的養(yǎng)護與應對措施]
第三十一條【未經許可不得占道從事非交通活動】
[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占用道路施工應獲得道路主管部門同意并設
置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停車場、停車泊位的設置】
……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guī)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章 執(zhí)法監(jiān)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關聯(lián)法規(guī)類解讀與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