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論》一書中講的“基礎”是指生成矛盾的基礎。當兩個事物共同作用于第三個事物時,由于兩個事物性質、機理和作用力度的不同就產生了矛盾,這個第三個事物便是矛盾生成的基礎。矛盾基礎的存在和矛盾的存在一樣,具有它的普遍性和絕對性。任何一個具體矛盾都是由矛盾的雙方和矛盾的基礎這三個部分所組成,缺一便構不成矛盾。 生成矛盾的基礎有三種類型:第一個類型的基礎是一個獨立的事物,如籃球比賽,“籃球”就是甲、乙兩隊爭奪的“第三個事物”;第二個類型的基礎是事物矛盾中某一個矛盾方面(事物)身上的某一個運動形式,例如,阿Q頭上的“癩瘡疤”就是阿Q和人們往往發(fā)生矛盾,甚至動手打人的“基礎”;第三個類型的基礎,僅是事物發(fā)展的兩種對立的基本運動形式或基本運動狀態(tài)的矛盾,如有和無、生和死、生成和消逝、高潮或低潮、緩和與激烈、團結和斗爭等這些矛盾賴以生成的基礎,這個類型的基礎,仍是第一類型或第二類型的事物內部具體矛盾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