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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案例應用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案例應用版)

定 價:¥16.00

作 者: 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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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9317341 出版時間: 2010-02-01 包裝: 平裝
開本: 大32開 頁數(shù): 197 字數(shù):  

內容簡介

  法律的生命在于適用,而案例是法律適用的結果。因此,案例為我們理解法律打開了一扇窗戶,使抽象的法律以鮮活的面孔呈現(xiàn)在我們的面前。通過學習案例,我們可以知道,法律語言如何成為我們的生活語言,從而更好地理解立法的精神實質;通過學習案例,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類似的事情發(fā)生在自己身上,應該怎樣恰當處理與應對;通過學習案例,我們可以知道,當權益正在受到侵犯時,可以用哪些法條去維護權益;通過學習案例,我們可以知道,別人是怎樣吃虧上當?shù)模瑧撊绾翁岣呔?、加強防范……我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適合大眾需求的實用法律圖書,近年來先后推出了配套規(guī)定系列、實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適合大眾學習、應用的法律圖書,頗受讀者好評。在總結這些法律圖書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我們選擇事關百姓切身利益的熱點法律法規(guī),精心挑選案例,針對法條適用中的重點和難點,編輯出版了“法律法規(guī)案例應用叢書”。本叢書具有以下特點:1.“案例解讀”——用大量生動真實的案例來解讀法律,幫助讀者深刻領會條文精神,更好地運用法律維護權益。2.“應用提示”——對重點法條和難點問題做了專業(yè)提示,幫助讀者理解條文含義和準確運用法律。3.“相關規(guī)定”——列舉了與主法條相關的法條,并且在主體法律文件之后收錄了重要的配套規(guī)定,便于讀者查找。

作者簡介

暫缺《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案例應用版)》作者簡介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案例1 從北京抗擊“sARs”疫情的經驗教訓中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出臺的意義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突發(fā)事件含義及分級標準】
案例2 自然災害類突發(fā)事件——“汶川大地震”
案例3 事故類突發(fā)事件——北京市“藍極速”網吧縱火案
案例4 公共衛(wèi)生類突發(fā)事件——甲型HlNl流感疫情
案例5 社會安全類突發(fā)事件——美國“9·11”恐怖襲擊案
第四條 【應急管理體制】
案例6 臺風“圣帕”來襲,政府應對有道
第五條 【風險評估】
案例7 預警及時,應對自如
第六條 【社會動員機制】
案例8 避險救助知識匱乏造成不應有的傷亡
第七條 【負責機關】
第八條 【應急管理機構】
第九條 【行政領導機關】
第十條 【及時公布決定、命令】
第十一條 【合理措施原則】
第十二條 【財產征用】
第十三條 【時效中止、程序中止】
第十四條 【武裝力量參與應急】
案例9 可歌可泣的和平衛(wèi)士
第十五條 【國際交流與合作】
案例10 防治“禽流感”疫情,中國政府需要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六條 【同級人大監(jiān)督】
第l1章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體系】
案例11 應急預案,有備無患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制定依據與內容】
案例12 應急準備充分,做事前“諸葛亮”
第十九條 【城鄉(xiāng)規(guī)劃】
案例13 建在“墳堆”上的學校
第二十條 【安全防范】
第二十一條 【及時調解處理矛盾糾紛】
案例14 街道辦事處及時開展調處工作,為搶修工作贏得先機
第二十二條 【安全管理】
案例15 問題奶粉事件,問責三鹿集團安全管理機制
第二十三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的預防義務】
案例16 無驚無險,北京市安全處理廢棄鋼瓶案
第二十四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的預防義務】
案例17 成都“6·5”公交車縱火案凸顯公共交通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 【應急管理培訓制度】
第二十六條 【應急救援隊伍】
案例18 缺少專業(yè)救援隊伍,搜救遇難登山者工作受阻
案例19 專業(yè)救援隊伍在解救傾翻火車被困人員事件中顯神效
第二十七條 【應急救援人員人身保險】
第二十八條 【軍隊和民兵組織的專門訓練】
第二十九條 【應急知識宣傳普及和應急演練】
第三十條 【學校的應急知識教育義務】
第三十一條 【經費保障】
第三十二條 【應急物資儲備保障】
案例20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花江水體污染案
第三十三條 【應急通信保障】
第三十四條 【鼓勵捐贈】
案例21 地震中的那抹真情
第三十五條 【巨災風險保險】
第三十六條 【人才培養(yǎng)和研究開發(fā)】
第三章監(jiān)測與預警
第三十七條 【突發(fā)事件信息系統(tǒng)】
案例22 信息不暢通,日本阪神地震雪上加霜
第三十八條 【突發(fā)事件信息收集】
第三十九條 【突發(fā)事件信息報送和報告】
第四十條 【匯總分析突發(fā)事件隱患和預警信息】
第四十一條 【突發(fā)事件監(jiān)測】
第四十二條 【突發(fā)事件預警】
案例23 農業(yè)部發(fā)布“禽流感”疫情預警級別
第四十三條 【發(fā)布預警】
案例24 謠言止于智者
第四十四條 【三、四級預警應當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五條 【一、二級預警應當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六條 【社會安全事件報告制度】
第四十七條 【預警調整和解除】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四十八條 【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后政府應履行的職責】
第四十九條 【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wèi)生事件的處置措施】
第五十條 【應對社會安全事件的處置措施】
案例25 北京市處理新疆維族人員上訪事件
第五十一條 【突發(fā)事件嚴重影響國民經濟運行時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 【征用財產權、請求支援權及相應義務】
第五十三條 【發(fā)布相關信息的義務】
第五十四條 【禁止編造、傳播虛假信息】
第五十五條 【相關組織的協(xié)助義務】
第五十六條 【受突發(fā)事件影響或發(fā)生突發(fā)事件的單位的應急處置措施】
案例26一個煙頭引發(fā)的血案
第五十七條 【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地的公民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五章事后恢復與重建
第五十八條 【停止執(zhí)行應急處置措施并繼續(xù)實施必要措施】
第五十九條 【損失評估和組織恢復重建】
第六十條 【支援恢復重建】
第六十一條 【善后工作計劃】
案例27 歷史不能忘卻之痛
第六十二條 【查明原因并總結經驗教訓】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法律責任】
案例28 奪人性命的元宵燈展
第六十四條 【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地的單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七條 【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緊急狀態(tài)】
第七十條 【施行日期】
附錄一:實用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004年8月28日)
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應急條例
(2003年5月9日)
國家突發(fā)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006年1月8日)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2006年1月22日)
國家突發(f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2006年2月27日)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2006年1月10日)
國家突發(fā)公共事件醫(yī)療衛(wèi)生救援應急預案
(2006年2月26日)
附錄二:實用工具箱
我國應急管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目錄
突發(fā)事件分類、分級及應對基本環(huán)節(jié)

本目錄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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