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調整范圍
第三條 適用范圍
第四條 從事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保險業(yè)務經營主體
第七條 境內投保原則
第八條 分業(yè)經營原則
第九條 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
第二章保險合同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十條 保險合同及其主體
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訂立原則
第十二條 保險利益、保險標的
第十三條 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效力
第十五條 保險合同解除
第十六條 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
第十七條 保險人說明義務
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內容
第十九條 無效格式條款
第二十條 保險合同變更
第二十一條 通知義務
第二十二條協(xié)助義務
第二十三條 理賠
第二十四條 拒絕賠付通知
第二十五條 先行賠付
第二十六條 訴訟時效
第二十七條 保險欺詐
第二十八條再保險
第二十九條 再保險的保費及賠付
第三十條 爭議條款解釋
第二節(jié) 人身保險合同
第三十一條 人身保險利益
第三十二條 申報年齡不真實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 死亡保險的禁止
第三十四條 死亡保險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五條 保險費的支付
第三十六條 逾期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三十八條 禁止通過訴訟要求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九條 受益人的確定
第四十條 受益順序及份額
第四十一條 受益人變更
第四十二條 保險金作為遺產情形
第四十三條 受益權喪失
第四十四條 被保險人自殺處理
第四十五條 免予賠付情形
第四十六條 禁止追償
第四十七條 人身保險合同解除
第三節(jié) 財產保險合同
第四十八條 財產保險利益
第四十九條 保險標的轉讓
第五十條 禁止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條 安全義務
第五十二條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第五十三條 降低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保費退還
第五十五條 保險價值的確定
第五十六條 重復保險
第五十七條 防止或減少損失責任
第五十八條 賠償解除
第五十九條 保險標的殘值權利歸屬
第六十條 代位求償權
第六十一條 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條 代位求償權行使限制
第六十三條 協(xié)助行使代位求償權
第六十四條 勘險費用承擔
第六十五條 責任保險
第六十六條 責任保險相應費用承擔
第三章保險公司
第六十七條 設立須經批準
第六十八條 設立條件
第六十九條 注冊資本
第七十條 申請文件、資料
第七十一條 批準決定
第七十二條 籌建期限和要求
第七十三條 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開業(yè)申請的期限和決定
第七十四條 設立分支機構
第七十五條 設立分支機構提交的材料
第七十六條 審批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申請的期限
第七十七條 工商登記
第七十八條 工商登記期限
第七十九條 境外機構設立規(guī)定
第八十條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的批準
第八十一條 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規(guī)定
第八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禁止
第八十三條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八十四條 變更事項批準
第八十五條 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guī)報告制度
第八十六條 如實報送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第八十七條 賬簿、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的保管
第八十八條 聘請或解聘中介服務機構
第八十九條 解散和清算
第九十條 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
第九十一條 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第九十二條 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轉讓
第九十三條 經營保險業(yè)務許可證的注銷
第九十四條 適用公司法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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