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想國》第二卷中,為了尋找“正義”和論證正義是否是一種“善”,蘇格拉底把“個人的正義”和整個“城邦的正義”相類比,他認為城邦就像大寫的個人。在第四卷中,蘇格拉底從兩個方面論證了這二者之間的一致性。一方面,城邦和個人的靈魂都具有相同的“三分”結構;另一方面,它們都具有相同的四種德性。這樣,蘇格拉底就不但回答了為什么通俗意義上的那種正義是一種善,而且還初步地界定了正義的本質。在他看來,正義就在于城邦和靈魂中的每一部分都做那份適合其天性的工作,因此正義就像節(jié)制那樣貫穿于城邦和靈魂的整體,并給它們帶來和諧與統(tǒng)一。可是,綜觀《理想國》的整體,蘇格拉底在卷四中的這個論證顯然是很不充分的。我們完全可以合理地提出如下質疑:一方面,城邦和個人是否是同構的?另一方面,城邦的德性真的等同于靈魂的德性嗎?或者,好人和好公民真的是一樣的嗎?我在文中將會分別從這兩個方面對這個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事實上,一個城邦是無法達到一個人那樣的統(tǒng)一性的,政治德性也無法達到哲學德性的高度。因此一個好公民不必是一個好人。這樣,如果說城邦的正義更加像節(jié)制,那么靈魂的正義就更加像智慧。如果說真正的德性就是知識,因此只有哲學家才是最正義和最幸福的,那么通俗意義上的那些德性是否還一定意味著幸福也就值得人們去進一步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