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我們?nèi)嗣瘛笔敲绹鴳椃ǖ那叭齻€字——在美國憲法的原文本中,這三個字還用特殊的哥特體大寫出來。職是之故,“我們?nèi)嗣瘛痹谀撤N意義上已經(jīng)成了美國憲法的專有名詞。布魯斯·阿克曼在這個層面上運用“我們?nèi)嗣瘛钡暮x,體現(xiàn)在本系列叢書的第一卷《我們?nèi)嗣瘢簯椃ǖ母芬粫摹爸局x”部分。在談及福里斯特·麥克唐納德(Forrest McDonald)教授的上乘之作《我們?nèi)嗣瘢簯椃ǖ慕?jīng)濟起源》(We the People:The Economic Origins of the Constitution)(1959年)時,阿克曼捫心自問:對另一本不同的書冠以相同的書名是否會引起不當?shù)幕靵y?阿克曼得出的結論是:“這個書名是獨特的;之于不同時代的不同作者而言,運用不同的副標題就足夠了”。由此出發(fā),本書的書名實際上就是《憲法的變革》:其內(nèi)容在于闡釋二元民主作為憲法變革的動力,是怎樣推動憲法不斷向前發(fā)展的。同理,本系列叢書的第一卷《我們?nèi)嗣瘢簯椃ǖ母?,也不意味著“我們?nèi)嗣瘛笔菓椃ǖ母?;相反,《憲法的根基》一書的主旨在于探討美國憲法的基石是“二元民主”。此次修訂版修訂版將初版中很多被譯為“制憲會議”的地方還原為“會議”。無論采取“會議”還是“制憲會議”的譯法,它們指向的都是英文中的“convention”。由于我們將“費城會議”通稱為“費城制憲會議”的緣故,“制憲會議”的譯法或許更符合漢語世界的思維習慣。然而,“convention”一詞在以英語為母語的憲法研究人員那里專指有“法律瑕疵的議會”,它最早用來指稱英國“光榮革命”后召開的那次有法律瑕疵的議會。依此而論,“費城會議”和美國南北重建時期排除了南部各州代表的“國會”一樣,都因其法律上的瑕疵而應被稱為“會議”。修訂版體現(xiàn)了對“convention”的這種理解。
作者簡介
布魯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 1964年獲哈佛大學文學學士學位(B.A);1967年獲得耶魯大學法學學士學位(LL.B.);現(xiàn)為耶魯大學法學與政治學教授。作為一位多產(chǎn)的作家,阿克曼迄今為止出版的十五部著作在政治哲學、憲法學、公共政策領域產(chǎn)生了廣泛的影響。其代表作包括《自由國家中的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 in the Liberal State)以及闡釋憲法史的多卷本著作《我們?nèi)嗣瘛罚╓e the People)。阿克曼是美國法學會和美國藝術與科學研究院會員,是美國哲學協(xié)會亨利·菲利普法學終身成就獎的獲得者。譯者簡介:孫文愷,1972年出生于內(nèi)蒙古赤峰;1993年畢業(yè)于內(nèi)蒙古大學法律系,兩年后考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并于2001年獲法學博士學位;現(xiàn)為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在《中國社會科學》、《環(huán)球法律評論》、《法制與社會發(fā)展》等雜志發(fā)表論文二十余篇,出版《社會學法學》小冊子一本。近年受教授職稱的“脅迫”,一度被動地卷入了“本質(zhì)上必然是主動”的思考之中。在自忖“懷疑一切、寬容一切”當奉為讀書之信條時,也逐漸發(fā)現(xiàn):在做令“上帝發(fā)笑”的事情時,人們原本也可以跟著上帝一起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