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洋法的歷史可溯源到公元2世紀古羅馬制定的陸地與周圍海域之間關系的法令,然而直到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結束聯合國建立將近1700年,國際海洋法仍停留在習慣國際法發(fā)展階段,從領海、毗連區(qū)和漁區(qū)的建立都沒有成文的國際法作為依據。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結束以后,國家實踐包括大陸架和200海里海洋區(qū)的建立、促使聯合國于1947年11月第二屆聯合國大會通過建立國際法委員會,確定國際海洋法作為最優(yōu)先處理的項目。第一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于1958年召開,根據國際法委員會草擬的領海與毗連區(qū)、公海、漁業(yè)和大陸架條款草案,通過了國際海洋法的四公約。第二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于1960年召開,但未達成任何協議。十一期會議,終于在第十一期會議上(1982年4月30日)通過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是一次由所有主權國家參加的全權外交代表會議。參加會議的不僅包括所有聯合國成員國,而且還有參加聯合國專門機構的成員,共計168個國家或組織,是迄今聯合國召開的時間最長、規(guī)模最大的國際立法會議?!堵摵蠂Q蠓üs》是迄今最為全面、最為綜合的管理海洋的國際公約,它包括了國家管轄范圍的領海、毗連區(qū)、專屬經濟區(qū)、大陸架以及國際海底區(qū)域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