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的廢墟上,日本短時間內發(fā)展到今天這樣一個世界經濟大國,其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所發(fā)揮的安定國家的作用使世人無法忽視。憲法秩序的穩(wěn)定,保證了國家的安定。而在維護憲法秩序的穩(wěn)定方面,違憲審查制度無疑起到重大作用。所以,應當說戰(zhàn)后日本在美國占領當局的主導下,引入的普通法院審查型的違憲審查制度,具有很多成功之處。日本的違憲審查制度雖然與我國在違憲審查方面實行的“權力機關審查制”存在重大差別,但在制度運作的過程中,都會涉及制度功能的有效發(fā)揮以及具體審查的標準等技術性問題,日本在這些方面的經驗值得我國借鑒。而且,如果以中國的問題意識為視角,從比較法的角度研究我國違憲審查制度,對于問題的解決有重大參考價值?!度毡具`憲審查制度》作者選取了日本違憲審查制度作為參照對象,以期對我國違憲審查具體制度的確立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