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建筑造成損害的形式有多種,如施工過程繃生的噪音、揚塵致人損害,建筑倒塌致人損害,建筑物上的附屬設施致人損害等。但不是所有這些損害都是“建筑事故”。如施工過程發(fā)生的噪音、揚塵致人損害實質上屬于環(huán)境污染致人損害,當事人可以依據《環(huán)境保護法》和民法中的規(guī)定請求賠償因此這部分內容不屬于《建筑事故索賠指南》的內容。還有自然人利用建筑物侵權,如在建房過程故意或過失將建筑設施掉下砸傷他人,這屬于一般侵權,也不屬于《建筑事故索賠指南》內容。因為在這種情形下,建筑設施嘲是一種侵權工具,和利用其他工具侵權沒有本質區(qū)別。此外,對建筑設施、材料占據他人土地、居住空間,或建筑施工給他人生產、生活帶來危險或妨礙但沒有導致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根據一般民事訴訟請求司法機關給予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救濟。對這部分《建筑事故索賠指南》也不予以介紹,因為《建筑事故索賠指南》主要集中于建筑傷害的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