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 | 登錄讀書好,好讀書,讀好書!
讀書網(wǎng)-DuShu.com
當前位置: 首頁出版圖書人文社科法律國際法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研究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研究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研究

定 價:¥37.00

作 者: 何麗新、謝美山
出版社: 廈門大學(xué)出版社
叢編項: 廈門大學(xué)海洋政策與法律研究叢書
標 簽: 國際私法

ISBN: 9787561530290 出版時間: 2008-01-01 包裝: 平裝
開本: 16開 頁數(shù): 386 字數(shù):  

內(nèi)容簡介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研究》從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特點出發(fā),就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立法成因、限制方式、制度內(nèi)容、相關(guān)公約以及特殊情況下的責任限制等問題展開全面論述,并對英國、美國等有關(guān)國家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進行比較研究,同時結(jié)合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探討建立較為完善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程序。

作者簡介

  何麗新,女,1966年11月出生,福建閩清人,廈門大學(xué)法學(xué)院副教授,民商法專業(yè)博士生、主要研究領(lǐng)域:海商法、保險法等民商法專業(yè),發(fā)表《國際海事法學(xué)》(1999)、《海商法》(2004)《海商法案例精解》(2005)、《無單放貨法律問題研究》(2006)等多本著作和論文近30篇。謝美山,男,1979年9月出生,福建仙游人,廈門大學(xué)法學(xué)院民商法專業(yè)碩士,現(xiàn)為廈門國貿(mào)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務(wù)人員。

圖書目錄

引言
第一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起源與現(xiàn)狀
第一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起源
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起源的經(jīng)濟條件
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起源的理論淵源
三、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中世紀商人造法的產(chǎn)物
第二 從海事判例到海事政策
一、判例匯編時代
二、法典化時代
三、國際公約時代
四、英國
五、美國
第三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要國際公約
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綜合性國際公約
二、海上旅客人身傷亡及其行李損害賠償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
三、海上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
四、海上運輸危險有害物質(zhì)的損害賠償?shù)膰H公約
五、海上核損害賠償責任限制的國際公約
六、歐陸的內(nèi)水運輸責任限制公約
第四 中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立法情況
一、中國大陸
二、臺灣地區(qū)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qū)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qū)
第二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概況
第一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界定
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定義
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性質(zhì)
第二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特征
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與按實際損失賠償制度的關(guān)系
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與單位賠償責任限制的關(guān)系
三、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與船舶優(yōu)先權(quán)的關(guān)系
四、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與有限責任之間的關(guān)系
第三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意義和政策目的
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作為海商法規(guī)范的意義
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作為海事政策的政策目的
三、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在現(xiàn)代社會的公平意義和價值
第三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方式
第一 委棄制
一、概述
二、缺陷
第二 執(zhí)行制
第三 船價制
一、概述
二、船價的構(gòu)成
三、缺陷
第四 金額制
第五 并用制
第六 選擇制
第四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適用船舶
第一 國際公約及各國立法上的適用船舶
一、國際公約上的適用船舶
二、主要航運國家立法上的適用船舶
三、我國責任限制法上的適用船舶
第二 特殊船舶的適用
一、海商法上船舶的界定
二、意欲在內(nèi)陸水域航行的船舶
三、300噸以下的船舶”
四、為鉆探而建造或改建的,并從事鉆探作業(yè)的船舶
五、氣墊船
六、浮動平臺
第五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
第一 嘗試尋找一個標準
一、船舶物權(quán)標準
二、責任項目標準
第二 船舶承租人
一、立法過程中的爭執(zhí)
二、準船舶所有人
三、定期承租人與航次承租人
四、責任項目的區(qū)分
第三 船舶管理人
一、船舶管理人的界定
二、船舶管理人的責任限制分析
三、中國法下的船舶管理人責任限制問題
第四 船舶經(jīng)營人
第五 雇員
一、“喜馬拉雅條款”
二、雇員范圍的界定
三、法理基礎(chǔ)
四、應(yīng)由船舶所有人對其行為、疏忽或過失負責的任何人
第六 無船承運人
一、無船承運人的界定
二、無船承運人的法律地位
三、賦予責任限制權(quán)的必要性
第七 救助人
一、“TojoMaru”案
二、救助人責任限制的特殊性
第八 拖帶人
一、累加論
二獨立論
三、類型化
第九 責任保險人
第十 其他
一、引航員
二、港口/運河管理局、交管中心與引航機構(gòu)
三、港口經(jīng)營人
四、核裝置運營者
第十一 發(fā)展趨勢
一、從船舶所有人到船舶物權(quán)人——“shipowner”廣義化
二、從直接責任人到責任中間人、轉(zhuǎn)承人
三、承運人概念無法引進責任限制公約
四、從海運主體到海上活動主體
第六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適用條件
第一 從“過失”到“重大過失
一、從“過失”到“重大過失”的演變
二、“過失”與“重大過失”的區(qū)分
三、船舶共有情況下的責任限制喪失條件問題
第二 舉證責任
一、歸責方式客觀化
二、責任限制喪失條件的舉證責任客觀化
三、《國際船舶安全運營和防止污染管理規(guī)則》的影響
第三 主要航運國家的有關(guān)規(guī)定
一、英國
二、法國
三、美國
第四 我國《海商法》的規(guī)定
第七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范圍
第一 《1957年公約》下的債權(quán)
一、限制性債權(quán)
二、非限制性債權(quán)
第二 LLMc1976下的債權(quán)
一、限制性債權(quán)
二、非限制性債權(quán)
第三 美國法的規(guī)定
一、《殘骸法》
二、《聯(lián)邦水污染控制法》
三、《1980年綜合環(huán)境反應(yīng)、賠償和責任法》
四、《穿越阿拉斯加輸油管道管理法》
五、《1974.年深水港法》
六、《外部大陸架法》
七、《1990年油污法》
八、《普萊斯一安德森法》
第四 我國大陸《海商法》的規(guī)定
一、限制性債權(quán)
二、非限制性債權(quán)
三、沿海港口間運輸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適用
第八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第一 《1957年公約》的規(guī)定
一、金額制
二、事故制
三、人身傷亡與財產(chǎn)損害兩分法
四、相互索賠的沖抵
五、《1957年公約》的1979年議定書
第二 LLMC1976的規(guī)定
一、噸位級距計算法
二、相互索賠的沖抵
三、責任基金的設(shè)置和分配
四、LLMC76//96
第三 PAL1974及其議定書的規(guī)定
一、PAL1974
二、1976年議定書
三、1990年議定書
四、2002年議定書
第四 其他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
一、CLC1969
二、關(guān)于海上核損害的民事責任的國際公約
第九章 省事賠償責任限制的程序
第十章 省事賠償責任限制的管轄權(quán)與法律適用
第十一章 省事賠償責任限制作用的弱化及替代可能
第十二章 損害賠償社會化
第十三章 省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國際統(tǒng)一化
第十四章 省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修法建議

本目錄推薦

掃描二維碼
Copyright ? 讀書網(wǎng) m.ranfinancial.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備15019699號 鄂公網(wǎng)安備 420103020016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