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四寶,出生于1946年9月,上海市人?,F(xiàn)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評議組成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委員、副主席、仲裁員,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北京市華貿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北京市政府法律顧問。1965年至1970年就讀于北京大學法律系并獲法學學士學位,1979年至1981年在北京大學法律系學習并獲法學碩士學位,1981年至1983年在美國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學習。主要授課課程為公司投資法(本科生)、國際商法(研究生)。專業(yè)領域為國際商法、公司法、證券法、外商投資企業(yè)法、仲裁、知識產權保護。主要著作有:《美國標準公司法》(1981年出版)、《西方國家公司法概論》(1985年第一版及1987年第二版)、《國際投資法》(1990年出版)、《股份制企業(yè)的組建和運作》(1993年出版)、《國際商法簡編》(1993年出版)、《中國涉外經濟法》(1997年出版),并在國內外雜志上發(fā)表四十多篇中英文專業(yè)論文。自1983年以來,沈四寶教授不斷在美國、加拿大、日本、香港等地做學術報告或從事法律學術研究工作。作為一名法律專家,他還應邀參與了中國外商投資企業(yè)法、對外貿易法、公司法和仲裁法的起草工作。沈四寶教授于1984年獲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在其十多年的律師工作中,曾代理過上百件涉外經濟爭議案,極其擅長于法庭訴訟和仲裁開庭過程中的辯論。沈四寶教授還曾擔任數家政府部門和大型企業(yè)的法律顧問。沈四寶教授作為資深仲裁員,參與處理過的案件已達數百個,主要涉及國際投資、國際貿易、證券等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