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考試大綱劃定的范圍其實挺嚇人,它是合格的法律人所應掌握的主要知識。規(guī)模相當宏大。不過,這一任務之完成終究得靠法律人的自覺,司法考試有些無能為力。司法考試哪能天天考,月月考?司法部只好請出題的人設計一個萬全之策,既要保證篩選出的法律人才確屬社會精英,能夠走馬上任就能燒出各自的三把法律之火;又要保證在僅有的十二個半小時之內順利完成篩選工作,節(jié)約考試資源,為創(chuàng)建節(jié)約型社會作貢獻。這其實是在為難出題的人,逼得他們多少有點像給太后或者公主看病的宮廷御醫(yī),用一根紅繩子系在公主手腕上,然后手捏繩子望、聞、問、切。于是,出題的工作雖然風光,卻也是一場戴著鐐銬的舞蹈,不能信馬由韁任意馳騁,只能在十分有限的場域內發(fā)揮。這樣一來,題目是否合適就有了標準。根據這一標準我們知道,每年都考“戰(zhàn)時自傷罪”是不好的,因為這一知識幾無用武之地;而“盜竊罪、搶劫罪”則必須每年考。我們還知道,不能婚姻法考30分,合同法只考5分,而相反的做法卻再合適不過。于是乎,考試的范圍呈現(xiàn)出了規(guī)律性,考試的內容具有了可預測性。因此,復習司法考試必須跟著規(guī)律走,腳步才能越來越輕,才能越來越快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