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研究“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仲裁撤銷制度的理論專著,是“廈門大學國際經濟法文庫”之一。ICSID仲裁撤銷制度的法律依據是《華盛頓公約》第52條。本條規(guī)定了如下五個撤銷理由:仲裁庭組成不當、仲裁庭明顯越權、嚴重違背基本程序規(guī)則、仲裁庭的成員有受賄行為、裁決未說明其所依據的理由。《華盛頓公約》中上述撤銷理由的外延,通常比一般國際商事仲裁中的撤銷理由更為廣泛。然而,在正常情況下,ICSID專門委員會并不依據這些撤銷理由對裁決進行以實體問題作為切人點的審查。本書就ICSID仲裁撤銷制度的基本框架進行了系統(tǒng)的評介,對ICSID仲裁撤銷理由的運用實踐進行了研究、比較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指出,ICSID仲裁裁決應該具備實體公正性,ICSID仲裁監(jiān)督制度也本應有權審查裁決實體問題,維護裁決的實體公正,因此,作為 ICSID仲裁機制內唯一的仲裁監(jiān)督制度——ICSID仲裁撤銷制度存在監(jiān)督無力的痼疾。在面臨深刻危機的情況下,ICSID曾經擬采取措施彌補其仲裁監(jiān)督機制監(jiān)督無力的缺憾,但是,由于《華盛頓公約》的難以修改和自成體系使然,上述措施終未實施。在這種情況下,中國的相應對策只能是慎重接受 ICSID仲裁管轄權,為此,中國需要適當調整自己的締約立場并作出必要的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