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傳統(tǒng)的法人分類方式問題上,按照法人的目的是營利性的還是公益性的,把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與公益性法人兩個大類,這種分類方式在兩大法系中都存在。但是,有一類法人的組織形態(tài),其法人的設立目的卻是既非營利性的,也非公益性的,這類法人以商會、行業(yè)協會為代表,對傳統(tǒng)的法人分類方式提出了挑戰(zhàn)。作為對這一挑戰(zhàn)的回應,美國在立法上承認了一種特殊的互益性法人的存在,而日本則于2001年專門制定了《中間法人法》(這部法律于2003年開始實施,但在2006年6月日本法務省又公布了一部新的《一般社團法人及一般財團法人法》,用于調整與中間法人形態(tài)相關的問題),以規(guī)范與這類法人相關的法律問題。筆者認為,既然營利性法人和公益性法人都是以法人的目的為標準進行的法人分類,則這類特殊的法人以互益性法人命名更加妥帖?;ヒ嫘缘姆ㄈ怂闹黧w形態(tài),主要是商會、行業(yè)協會、學會、各種形式的俱樂部、聯盟、合作社以及證券交易所等采取會員制形式設立的,以互助、互益為核心目的的非營利性的法人組織。從歷史發(fā)展的軌跡來看,法人(COYporation)制度最早并非用于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法人這個詞最先出現于中世紀,當時指的是行會、教會和自由城市等,只是到了17世紀,營利性組織如特許貿易公司才被授予法人地位,COrporation這個詞也才被借用來稱呼公司。而行會、教會和自由城市這些最早被稱為法人的團體,則正是通過手工業(yè)者、教徒、城市市民等個人間的有組織的聯合,抵抗無處不在的專制強權,從而實現群體利益的最大化。由此看來,互益性法人的產生較營利性的公司法人和其他形式的公益性法人要早。其實這一現象并不奇怪,團體的形成源于人們結社的愿望。而人們之所以結社,是因為通過結社可以互相保護,實現互助與互益。在本書中,筆者對互益性法人的特征進行了分析,指出了互益性法人與營利性法人和公益性法人所體現出的不同特點?;ヒ嫘苑ㄈ说漠a生具有自發(fā)性、民間性和自律性的特點,其設立和運行均體現出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則,因而互益性的法人在本質上應當屬于私法人。這一結論并不因某一些互益性法人被授權行使行政性權力或比較多地提供了公共產品與服務而改變。本書對為什么在法國、德國等西歐國家把商會這一互益性法人組織作為公法人來看待的原因進行了分析,并對互益性法人公法化的傾向進行了專門的論述?;ヒ嫘缘姆ㄈ私M織在建構方式上一般采取的是會員制,法人的成員被稱為會員。會員所享有的權利應當屬于傳統(tǒng)民法上的社員權?;ヒ嫘苑ㄈ说纳鐔T權利可以分為共益權和自益權,共益權主要包括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以及法人事務的參與權,自益權則分為免費享受法人的服務、人會權與退會權及法人剩余價值的索取權?;ヒ嫘苑ㄈ说臅T權與營利性法人的股東權以及公益性法人的設立者的權利不同,它們之間的區(qū)別主要體現在自益權上。與營利性法人中的股東權相比,互益性法人會員權的最大特點在于其中并不包括利潤分配的請求權,而這一權利可以說正是股東權得以產生的基礎性權利;而公益性法人的設立者則不享有免費接受法人所提供的服務以及法人的剩余價值索取權。在會員的義務方面,互益性法人的會員必須承擔遵守法人章程以及法人制定的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等義務、按時足額繳納會費的義務及禁止分配利潤的義務,這些義務均體現了互益性法人的特質。為實現會員之間的互益性目的,互益性法人的會員往往以法人章程的形式,賦予法人以廣泛的權力。這些權力主要包括內部規(guī)則的制定權、行業(yè)標準的制定權與認證權、處罰權、信息的發(fā)布權以及會員糾紛的調解權等。這些權力的享有使得互益性法人很像一個公法上的組織,但在對這些權力進行深入的分析之后,筆者認為互益性法人所享有的這些權力并不能理解為公權力,而仍然屬于意思自治的范疇。德國法學家拉倫茨認為這正是社團自治的體現,即社團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可以通過其章程和多數表決制,自己規(guī)定其內部關系,也是私法自治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在本書進一步的討論中,筆者闡述了如果互益性法人缺少這樣的一些權力,則互益性的目的將無從實現的觀點。本書同時認為,互益性法人屬于私法上的主體的本質特征,并不能就認為與互益性法人相關的所有問題都是私法問題。恰恰相反,互益性法人的會員制結構和一部分互益性法人(如商會、行業(yè)協會)在整個社會體系中所扮演的角色,決定了它經常性地被授權行使一些行政性的權力,如對會員的資格認定、紀律處分、處罰等,這些行政性的權力有的是由法律直接進行了規(guī)定,有的則是通過行政機關委托的方式。當互益性法人因法律或行政機關的授權行使某一行政性的權力時,就要受到公法規(guī)范的調整。因此,在實踐中能否正確地區(qū)分互益性法人所行使的權力是行政性的權力還是自律性的權力是至關重要的,筆者就此闡述了自己的觀點。以商會、行業(yè)協會為代表,互益性法人與反壟斷法之間存在著非常密切的關系。這是因為互益性法人在以會員制來實現會員整體利益的過程中,經常會忽略消費者的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如果說營利性的法人是謀求個人或單個企業(yè)的壟斷利益,互益性法人則謀求的是某一類市場主體群體的壟斷利益。實踐中,互益性法人的壟斷行為主要有統(tǒng)一定價、集體抵制、制定不公平的行業(yè)標準或認證行為、市場分割等。但是,反壟斷法對于互益性法人的適用與營利性法人相比,存在較多的除外適用的情況,這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為保護社會公共安全與健康而實施的限制競爭的行為,二是基于特殊的經濟政策和背景下的適用除外,三是不視為商業(yè)性的活動。因此,互益性法人的行為是否最終構成壟斷并被視為反競爭的行為,有著自身特殊的認定規(guī)則,不能直接適用公司等營利性法人的適用標準。作為非營利性的法人,互益性的法人在各國一般都享受著免除稅收的待遇。本書對包括互益性法人在內的非營利法人免稅的理論依據進行了闡述,重點介紹了美國學術界所提出的社會與公共政策理論、補助理論、收入測量理論以及混合理論。在此基礎上,文章區(qū)分了互益性法人沒有從事營利性活動和介入營利性活動兩種情況。對于互益性法人的稅法地位進行了分析。在這一部分的內容中,筆者以美國國內稅收法案第501條的規(guī)定為中心,并歸納整理出美國多年來在互益性法人稅收問題上的判例法規(guī)則,指出美國判例法上所形成的與國內稅收法案不同的適用規(guī)則。本書對完善我國互益性法人稅收的相關立法與政策提出了自己的觀點。本書的最后一部分探討互益性法人的治理結構以及與政府的關系問題。受互益性目的的影響,互益性法人存在會員權與法人的控制權及受益權一體化的傾向,這使互益性法人在治理結構方面,與公司等營利性的法人組織及基金會等非營利法人都存在較大的區(qū)別。本書對互益性法人會員集體決策、理事會的建構以及理事的責任與義務等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探討,并對健全和完善我國互益性法人的治理結構問題進行了論述。在這一部分內容中,本書對我國目前互益性法人組織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做了專門的探討,提出我國應在保持互益性法人組織自治性的同時,加強對互益性法人違法行為的監(jiān)管力度,以保證互益性法人的健康有序發(fā)展。作為一類獨具特點的法人組織形態(tài),互益性法人制度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還有很多,諸如此類法人組織本身的法律責任、法人在合并、解散等方面的特殊規(guī)則等問題,都是值得研究的法律問題。但鑒于文章篇幅及論述的需要,本書并未一一涉及,只是選取了一些在筆者看來更加重要的法律問題。應當說明的是,由于在互益性法人中,存在爭議的法律問題大多集中在商會、行業(yè)協會等幾個特殊的法人類型上,因此本書的論述主要是以商會和行業(yè)協會為中心,對于互益性法人中的其他法人類型相對而言涉及的內容就比較少。但這并不意味著其他互益性法人的法律問題就不重要,事實上像合作社、采取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等互益性法人,都是值得專門分析和探討的。另外,由于本書是以法人制度的分類為出發(fā)點,因此對于實踐中所存在的一些未取得法人地位的互益性組織,筆者也未能兼顧。上述問題只能在今后的研究過程中,進行專門的討論。本書所涉及的一些法律問題一直以來在國內外的法學界都是備受爭論的,而要通過一篇論文予以解決的想法也是不切實際的。筆者希望互益性法人的存在及其特點能夠得到法學界,尤其是民法學界的認同和關注,從而達到本文所要實現的拋磚引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