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叢書系有選擇地整理民國時期(包括少量清末時期)經典法學論文,不作有損原文的改動,只作適當?shù)募夹g性中工。二、原文為豎排版者一律改為橫版,原文中的“如左”、“如右”等用語,相應改為“如下”、“如上”等。三、原文繁體字改為簡體字。四、原文無標點符號或標點符號使用不規(guī)范者,一律改為新式標點符號。五、原文所使用的年代,如“民國十年”相應改為“1921年”,或在文中第一次出現(xiàn)時在括號內作一說明。六、原文所使用的專有名稱、專門術語等相應改為現(xiàn)在通用的提法。七、原文無段落劃分者,適當劃分段落。八、原文明顯錯誤的事實、數(shù)字、名稱及其他引用材料,酌加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