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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地位、程序與裁判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地位、程序與裁判

定 價:¥62.00

作 者: (德)克勞斯·施萊希、等著;劉飛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世界各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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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3670282 出版時間: 2007-03-01 包裝: 平裝
開本: 32 頁數: 741 字數:  

內容簡介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譯事之緣起,在乎“取法人際,天道歸一”之理念。天地渺渺,眾生蕓蕓;然天地何以長存不滅,眾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亙古于今之一般法則。天地者,自然之謂;眾生者,乃自然所賦生靈之長,人也。而人所以居萬物之首而為生靈之長,概因其不僅是生于自然,而且還能領悟于自然,進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勞動創(chuàng)造受益于自然。由此而論,天地間至真至善至美,莫過于人與自然之和諧融合。正如莊子所說:“知天之所為,知人之所為者,至也?!倍袊苋怂浴疤烊撕弦弧保瑢嶋H表明著人類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現實的境界,此乃人類雖為萬物靈長,但又歸于萬物的本性使然。盡管不無缺憾,但卻理所當然??v觀古往今來,可知人類始終是在理想與現實、理性與物件的矛盾狀態(tài)中存在發(fā)展,不過,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確認的社會秩序,又使之在這種永遠不會解消的矛盾狀態(tài)中生存發(fā)展成為可能。

作者簡介

暫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地位、程序與裁判》作者簡介

圖書目錄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總序
中譯本序德文版第6版前言
翻譯凡例
德中文縮略語對照表
第一章 導論:幾個基本問題
一、比較視野中的聯邦憲法法院
 二、聯邦憲法法院的權限范圍——引論
 三、“憲法審判機構”:僅僅是一個集合名詞嗎?
 四、憲法審判機構與憲法
 五、通過法院進行的憲法訴訟
 六、聯邦憲法法院與歐洲法院
第二章 聯邦憲法法院的地位與組織
 一、作為法院和憲法機構的聯邦憲法法院
 二、聯邦憲法法院的組織:審判庭原則、法官與法官選任
 三、多數意見形成決議和特別意見
第三章 聯邦憲法法院程序的幾個基本原則
 一、程序規(guī)范的不完備性——沒有程序的自主
 二、對申請的要求、訴訟代理和調查原則
 三、程序參與人、參加訴訟、陳述意見的權利
 四、調解和調解性地平息爭議
 五、言辭審理
 六、一致同意的駁回(聯邦憲法法院法第24條)
 七、法官的自行回避與法官的偏袒
 八、費用、濫訴的費用、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章 管轄范圍與程序種類
 第一分部 通向聯邦憲法法院之路
  一、并無概括式條款
  二、根據最重要的程序種類對聯邦憲法法院裁判的統計
 第二分部 基本法第93條第l款第l項規(guī)定的機構爭議程序
  一、機構爭議的基本問題
  二、適法性條件
  三、裁判
 第三分部 聯邦爭議
  一、基本法第93條第1款第3項以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7項、第68條及以下規(guī)定的聯邦與州之間的憲法爭議
  二、基本法第93條第l款第4項以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8項、第7l條及以下和基本法第99條、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10項、第73條及以下規(guī)定的程序
  三、基本法第93條第2款并依據基本法第29條制定的法律第24條第5款第3句規(guī)定的程序
  四、行政法院法第50條第3款、社會法院法第39條第2款規(guī)定的法官的法律解釋請求
 第四分部 規(guī)范審查程序
  第—節(jié) 法官的規(guī)范審查—基礎
   一、規(guī)范審查的形武和歷史淵源
   二、作為一種司法審判活動的憲法法院的規(guī)范審查
   三、聯邦憲法法院的各種規(guī)范審查程序
  第二節(jié) 基本法第93條第1款第2項和第2a項以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6項和第6a項、第76條及以下規(guī)定的“抽象”規(guī)范審查
   一、基礎性問題
   二、適法性條件
   三、裁判
   四、規(guī)范確認程序
  第三節(jié) 基本法第100條第1款、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11項、第80條及以下規(guī)定的“具體”的規(guī)范審查(法官的法律解釋請求)
   一、基礎性問題
   二、適法性條件
   三、程序進程和裁判
  第四節(jié) 基本法第100條第2款以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12項、第83條及以下規(guī)定的規(guī)范核實和規(guī)范鑒別程序
   一、意義與歸類:基本法第25條在程序上的相應規(guī)范
   二、適法性條件
   三、裁判
  第五節(jié) 基本法第100條第3款以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13項、第85條規(guī)定的因意見分J1支而提出的法律解釋請求
   一、意義與歸類
   二、適法性條件
   三、裁判與裁判的作用
  第六節(jié) 基本法第126條以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14項、第86條及以下規(guī)定的程序
  第七節(jié) 基本法第93條第1款第4b項以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8a項、第9l條規(guī)定的地方憲法訴愿程序
 第五分部 基本法第93條第1款第4a項以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8a項、第90條及以下規(guī)定的憲法訴愿
  第一節(jié) 普通法律途徑中的憲法訴愿
   一、憲法訴愿和基本法第19條第4款對法律途徑的保證
   二、憲法訴愿的功能與意義
  第二節(jié) 適法性條件
   一、有權提出申請者
   二、程序能力
   三、訴愿標的
   四、訴愿權:訴稱基本權利受到損害
   五、期限
   六、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0條第2款規(guī)定的法律途徑的提前用盡和憲法訴愿的補充性
   七、法律保護需求
  第三節(jié) 受理憲法訴愿(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 a條及以下)
   一、由法院行政人員登記于“一般登記簿”
   二、受理憲法訴愿的義務(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a條第2款)
   三、合議庭拒絕受理(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b條第1旬以及第93d條第1款、第3款)
   四、合議庭的受理裁判(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b條第1句、第93e條)
   五、審判庭的受理(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b條第2句)
   六、受理程序中的判斷
  第四節(jié) 裁判
  第五節(jié) 聯邦憲法法院在針對判決提出的憲法訴愿中的審查范圍
   一、聯邦憲法法院不是超級復審法院
   二、聯邦憲法法院審查范圍的有限性
   三、憲法關于確定審查范圍的規(guī)定
 第六分部 其他程序
  第一節(jié) 憲法保護程序
   一、基本法第61條以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4項、第49條及以下規(guī)定的對聯邦總統的彈劾程序
   二、基本法第98條第2款、第5款以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9項、第58條及以下規(guī)定的法官彈劾
   三、基本法第18條以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l項、第36條及以下規(guī)定的基本權利喪失程序
   四、基本法第2l條第2款第2句以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2項、第43條及以下規(guī)定的政黨禁止程序
  第二節(jié) 基本法第4l條第2款以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3項、第48條及以下規(guī)定的選舉審查程序
 第七分部 與其他法院(州憲法法院、歐共體法院和歐洲人權法院)在管轄范圍和程序方面的界限
   一、各州的憲法審判機構
   二、歐洲法院
   三、歐洲人權法院
第五章 裁判的做出及其后果
 第一節(jié) 在起訴不具備適法性和理由具備性時做出的裁判
 第二節(jié) 在機構爭議程序和類似于機構爭議的程序中做出的裁判
 第三節(jié) 在針對判決提出的憲法訴愿中做出的裁判
 第四節(jié) 在規(guī)范審查程序中做出的裁判
  一、原則:對違憲的規(guī)范做出認定其自始無效的宣告
  二、變種裁判:限于對違憲的規(guī)范做出不一致性宣告
  三、變種裁判:“仍然還合憲的”法律,即所謂的吁請裁判
  四、變種裁判:對于法律的合憲解釋
 第五節(jié) 聯邦憲法法院在確定法律后果上的自由與約束
 第六節(jié) 附論:對修正性法律或改革性法律做出自始無效性宣告后,舊法的繼續(xù)有效性問題
第六章 聯邦憲法法院裁判權的保障及其裁判的效力
 一、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2條規(guī)定的緊急處置
 二、依據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5條對于裁判的執(zhí)行  
 三、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1條第1款、第2款規(guī)定的聯邦憲法法院裁判的拘束效力
第七章 聯邦憲法法院在國家職能結構中的地位
 一、問題的提出
 二、憲法審判機構的任務和權限
 三、聯邦憲法法院和立法者
 四、聯邦憲法法院的權威
文獻目錄
關鍵詞索引
譯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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