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林一生的思想正如他的作品一樣可以分成幾個階段:從歷史法學派的捍衛(wèi)者,到概念法學的追隨者,再到利益法學的開拓者。耶林的法學作品中有三部特別引人注目:《羅馬法的精神》、《為權利而斗爭》和《法律目的論》,雖然它們并不一定稱的上耶林最著名的作品,但卻標志著耶林不同發(fā)展階段的思想?!稙闄嗬窢帯肥且衷?872年春天在維也納那場獲得滿堂喝彩的告別常說而出現的。無論從時間上還是從內容上,這部作品都介于《羅馬法精神》和此后的《法律目的論》之間。在從概念法學到利益法學之路上,《為權利而斗爭》在耶林法律理論發(fā)展過程中處于中間位置。該書一經出版,立即被譯成英、法、意、俄、日、匈牙利、希臘、荷蘭、羅馬尼亞、丹麥、捷克、波蘭、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等,迄今已有五十多個譯本,這部作品獲得的國際承認非同一般。在這本書中耶林指出,所有的權利都面臨著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險,因為權利人主張的利益常常與否定其利益主張的他人的利益相對抗。所以權利的前提就在于時刻準備著去主張權利,要實現權利,就必須時刻準備著為權利而斗爭。耶林在文中雄辯地批評了薩維尼所認為的“法的形成同語言的形成一樣,是在無意識之中,自發(fā)自然形成的,既無任何角逐,亦無任何斗爭”這一觀點。耶林的文字提醒我們,不要安穩(wěn)地沉浸于所謂的“自生自發(fā)演進秩序”的幻景之中,而要去靠斗爭去爭取權利,去呼喚法律,在一個迷霧般的恐懼氛圍中,越來越多的人加入斗爭的行列將是拯救自己從而也拯救他人的唯一途徑?!罢x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權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為主張權利而準備的寶劍。無天平的寶劍是赤裸裸的暴力,無寶劍的天平則意味著法的軟弱可欺。天平與寶劍相互依存,正義女神揮舞寶劍的力量與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處,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狀態(tài)之所在。”耶林認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國家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而有意識地制造的”,因此從國家的角度,國家權力應當確實地保障權利的實現,包括為權利創(chuàng)造長遠存在的良好環(huán)境以及為受損的權利提供有效的救濟。在耶林看來,為權利而斗爭不僅僅是主張自己利益的任何一位市民的權利,他同時認為這是旨在為權利而斗爭的市民的一項義務。他認為人的生存不應該只是肉體的存在,還必須同時是精神的生存。為為權利而斗爭正是通過保護保護自己的權利而保護自己的精神的生存條件?!爸鲝垯嗬蔷裆系淖晕冶Wo的義務,完全放棄權利是精神上的自殺”耶林對訴訟癖進行了熱情的謳歌。在他看來,一個農民為了主張哪怕是一寸土地的所有權而進行煩瑣的訴訟,哪怕是得不嘗試也是值得肯定的。因為他們訴訟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取的標的物,而是為了主張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法感情是書中多次使用的一個詞語,意指權利的心理泉源)這一目的,與這一目的相比,訴訟帶來的一切犧牲和勞神對權利人而言,通通無足掛齒——目的補償了手段。就連夏洛克也因為喊出了一句“我要法律”而成為一個“力量強大,威風凜凜”的男子漢,就因為“夏洛克主張個人權利急轉為涉及到了威尼斯的法律”。耶林認為,一個人放棄自己的權利,從法律本身的規(guī)定來說并無不可。因為權利只是一種選擇的自由,當事人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選擇是為和平而放棄權利還是為權利而犧牲和平。但如果從功利主義的角度來考察其社會影響,放棄權利的行為就是非常危險的,因為當這種行為成為一種社會普遍現象的時候,無疑是對非法行為的縱容和鼓勵,法律自身的權威將受到嚴重的挑戰(zhàn),法律的功能將得不到發(fā)揮,社會秩序也就很難得到有力維護了。